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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浪灾害

海浪灾害

海浪灾害是指因海浪作用造成的灾害。海浪系海面的波动现象。由风产生的海面波动,一般周期为0.5~25秒,波长为数十厘米至数百米,波高为数厘米至20米,在罕见的情况下可达30米以上。

基本介绍

中文:海浪灾害外文名:ocean wave disaster学科自然灾害与防治释文:因海浪作用造成的灾害原因:风产生的海面波动周期:为0.5~25秒

简介

不同强度的海浪对人类威胁程度不同。通常波高达6米以上的海浪,能够掀翻船只,破坏海上工程,给海上航行、海上施工、海上军事行动、渔业捕捞等造成危害被称为灾害性海浪。根据形成灾害性海浪的天气系统,将海浪分为四类:冷高压型海浪(亦称为寒潮型海浪)、颱风型海浪、气旋型海浪、冷高压与气旋配合型海浪。根据海浪形态分为风浪、涌浪、近岸浪。标誌海浪强度的要素主要有波高、波周期、波长和波速。在国际上採用波级表示海浪强度,但划分波级标準不尽一致,常用的波级表除国际通用波级表外,还有蒲福波级表、道氏波级表、美制波级表。中国于1986年7月1日起採用国际通用波级表划分波浪等级。按照波级表标準,灾害性海浪属于7~9波级的狂浪、狂涛、怒涛。中国灾害性海浪主要分布在南海、东海,其次分布在黄海和台湾海峡。

影响

(1)巨浪可引起海上船舶倾覆、折断和触礁,摧毁海上平台,对海上运输和施工、渔业捕捞、海上军事活动等带来很大的灾害。
(2)巨浪可摧毁沿海的堤岸、海塘、码头、海水养殖设施等各类海工建筑物。海浪对沿岸工程设施的破坏往往是毁灭性的,二次巨浪来袭可能会破坏整个港口的设施。据测量,近岸浪对海岸的压力,可达到每平方米30~50吨。据记载,在一次大风暴中,巨浪曾把1370吨重的混凝土块移动了10米,20吨的重物也被它从4米深的海底抛到了岸上。巨浪冲击海岸能激起60-70米高的水柱。
(3)此外,海浪有时还会携带大量泥沙进入海港、航道,造成淤塞等灾害。

形成原因

海啸是一种具有强大破坏力的海浪。当地震发生于海底,因震波的动力而引起海水剧烈的起伏,形成强大的波浪,向前推进,将沿海地带一一淹没的灾害,称之为海啸。海啸在许多西方语言中称为“tsunami”,词源自日语“津波”,即“港边的波浪”(“津”即“港”)。这也显示出了日本一个经常遭受海啸袭击的国家。目前,人类对地震、火山、海啸等突如其来的灾变,只能通过观察、预测预防减少它们所造成的损失,但还不能阻止它们的发生。

灾害统计

海浪灾害是我国发生最频繁的海洋灾害。1968年至2008年,我国巨浪灾害共出现70次,沉船52063艘、死亡(含失蹤)13475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3.5亿元。
有史以来,全世界不多有100多万艘船舶沉没于惊涛骇浪之中。中国古代航海文献中,多处记载了航海者与狂风恶浪搏斗的场面。隋唐时期,鑒真和尚在11年中东渡日本6次,前5次都因遇飓浪而失败。据史书记载,公元1281年农曆6月,元世祖忽必烈命范文虎率10多万军队,乘4400多艘战舰攻占日本的一些岛屿。8月23日,一次颱风突然袭击,战舰几乎全部毁坏、沉没,10多万军队仅3人生还。 本世纪以来,中国近海和近岸曾发生许多由于灾害性海浪酿成的沉船事故,导致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06年9月22日一次强颱风袭击北部湾时,广西沿海沉船、倒屋、沖毁海堤、淹没农田不计其数,仅合浦县和北海市就死亡几千人。1922年8月2-3日(农曆6月10日)广东汕头地区遭受一次颱风暴潮与海浪袭击,使“无数乡村多被捲入海涛之中”,居民死亡7万余人。1923年8月18日的一次强颱风,测到110节(55米/秒)的最大风速和目测到波高近10米的狂浪,停在香港港内的16艘远洋船舶被狂浪抛上香港岸边,一艘潜水艇沉没。就是泊在九龙船坞内的1700多吨的“龙山”号轮船,也被风浪拉断锚链连同其他船只抛出海外,最后沉没,死亡40余人。1939年农曆7月15日的一次强颱风,风浪和海潮一起肆虐,导致滨海县的海堤决口,淹死1300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也曾遭受多次颱风浪与风暴潮所引起的大灾难。
颱风型灾害性海浪是导致巨灾灾害的主要原因。据1982-1990年的统计,中国近海因灾害性颱风海浪翻沉的各类船只达14345艘,损坏9468艘,死亡、失蹤4734人,伤近4万人。平均每年沉损各类船只2600多艘,死亡520人。最严重的1985年共翻沉4236艘船,死亡1030人;1986年4102艘,死亡889人;1990年3300艘,死亡876人。
由于从中国陆地入海温带气旋和寒潮大风的强度难于监视和预报,由它们引起的灾害性海浪,往往在海上造成更大更多的海难事故。1983年4月25日,一次强气旋影响导致海上出现11级大风和最大波高6.7米的狂浪,仅山东、辽宁两省的统计,受损渔船就有1046艘,死亡渔民23人,还造成了大量水产养殖业的损失。在渤海中部作业的渤海海洋石油公司“107号浮吊船”也因受风浪袭击而沉没。虽然中、外人员撤离和抢救及时无一人伤亡,但经济损失相当严重。
近年来,海上恶性海难事故时有发生,这种海难事故大多是船舶在巨浪区中航行时发生的。例如1989年10月31日凌晨,渤海气旋大风突发,渤海海峡和黄海北部的风力达8-10级,海上掀起6.5米的狂浪。这时正由塘沽启航驶向上海的载重4800吨的“金山”号轮船受疾风狂浪的袭击,沉没在山东省龙口市以北48海里处,船上34人全部遇难。台湾“茂林”号渔轮也沉没于石岛东南方,船上8名船员全部遇难。烟台渔业公司“611”和“612”两艘渔轮因操作失控,拱入扇贝养殖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的“保亭”号万吨轮受风浪影响在荣成市鸡鸣岛以西搁浅。这次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亿多元。又如,1990年1月18日开始受冷空气影响,渤海、黄海和东海先后颳起7-8级大风,出现4-5米的巨浪。20日在26°25′N,121°E东海海面沉没一艘15000吨级的外轮。5天后,又一艘我国大连经济开发区5000吨级的“华竹”号货轮沉没。另外1990年11月11日上午,8000吨级的“建昌”号中国货轮在南海海域遇到8级大风和7米狂浪的袭击而沉没,经多方救助,仍有2人遇难。
灾害性海浪给近几十年来蓬勃发展的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事业带来巨大损失。据统计,从1955年到1982年的28年中,因狂风恶浪在全球範围内翻沉的石油钻井平台就有36座。1980年8月的阿兰(Allen)飓风,摧毁了墨西哥湾里的4座石油钻井平台。1989年11月3日起于泰国南部暹罗湾的“盖伊”颱风横行两天,狂风巨浪使500多人失蹤,150多艘船只沉没,美国的“海浪峰”号钻井平台翻沉,84人被淹死。我国类似的石油海难事故也发生多起,其中沉没两座石油钻井平台。1979年11月“渤海2号”石油钻井平台在移动作业中,遇气旋大风海浪沉没于渤海中部。平台上74人全部落水,除2人获救外其余全部遇难。1983年10月26日,美国阿克(ACT)石油公司租用的“爪哇海”号钻井船在南中国海作业时,因遭8316号颱风(国外名称Lex)激起波高达8.5米的狂浪袭击而沉没,船上中、外人员81人同时遇难。1991年8月15日,美国阿克石油公司租用的美国泰克多墨特公司的大型铺管船DB29船,在躲避9111号颱风时,在珠江口外被海浪断为两截而沉没,船上人员全部落水。经各方出动飞机12架,救捞船只14艘,历经32小时,救起189人,其中14人已死亡,另有6人随船沉入水中或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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