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实现住有所居的发展目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力度,引导公共租赁住房合理、科学布点,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 房问题,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 住房的
意见〉》(鄂政办发〔2011〕28 号)、《黄石市公共租赁住 房
管理暂行
办法》(黄石政规〔2010〕15 号)的有关
规定,制定 本实施细则。
配建的範围和方式
凡在本市规划
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均应按
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 称公租房)。
按比例配建公租房
是指本细则公布后,凡在本市
城市规划区 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均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确因特殊
原因不能配建的,经 市房地产管理
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
同意,开发建设
单位可以按规定配建比例和易地建设公租房
资金标準交纳
异地建设
费用,由市 房地产管理部门统
一组织易地建设。
按比例配建标準为
设计项目住宅总建筑
面积的 5%,配建的 公租房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统一管理。 鼓励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建设用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公租房,或超出规定配建比例将商品房自愿纳入公租房管理。超出本细则比例要求配建和自愿纳入管理的公租房产权由开发单 位持有,
在一定年限内按照市政府公租房管理规定自主
经营。
按比例配建公租房审核和办理程式
(一)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时,应按设计项目住 宅总建筑面积 5% 的标準作为建设项目公租房建筑面积的
控制指标,纳入项目土地出让
条件并由市国土部门写入国有土地
使用权 出让契约。
公租房的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 50-60
平方米,最大套型面积 不得
突破 70 平方米。
(二)市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项目规划条件,将 配建公租房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进行
公告。
包括明确公租房的 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準、
优惠政策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
(三)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开发建设单位
提交的规划
方案和建筑方案时,应事先就配建房屋的面积、套数、户型、
位置和其他要求,徵询房产部门的意见。
选择以费代建的,在核发项目《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开发建设单位
一次性将市房产局
确认的公租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 金专户。未落实配建要求的,不予办理规
划手续。
(四)建设主管部门对未落实配建要求的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
允许开工建设。
(五)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建筑方案审定后,要迅速与土地竞买人就配建面积
达成配建协定,并明确配建公租房的
具体 坐落位置、户型、套数等
内容。配建公租房的房源按栋和单元集 中
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
小区项目,公租房可分期按比例建设,
也可在
第一期工程中配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应实 地核查项目配建
情况。对未按要求配建的,应
停止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手续;
发现未
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应
暂停 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并
通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补缴。
对商品房开发项目业主超出配建比例配建或自愿提供商品 房纳入政府公租房管理的,市房产局与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书 面协定,包括优惠政策、管理方式、契约期限、
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
义务权利。
三、公租房配建易地建设资金标準
经市政府
批准,实行公租房易地建设的项目,其交纳的易地建设资金标準由市物价部门
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区域为主, 参考同期、同
质量、同地段商品房
价格确定。
四、配建公租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公租房部分,各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
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準
执行。 配建的公租房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项目总建设成本。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业主超出配建比例配建或自愿提供商品房纳入政府公租房管理的除享受按比例配建公租房的优惠政策外,
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
支持:
1、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收益的
原则,建设、经营的各 项税费政策参照公租房建设经营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出租所得 归产权
人所有;
2、出售按《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五、房屋交接
项目竣工验收时,市规划部门应将配建公租房规划指标落实 情况作为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进行验收,对配建公租房未按“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要求建设的项目,作为未按规划条件实施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市建设管理部门不予
备案。配建 房屋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交接 手续,落实后期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并配合办理好产权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