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歧视待遇可分为无
条件的和有条件的两种待遇。前者指缔约国
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待遇,应无条件地,无偿地,
自动地适
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
补偿,才能享受。
WTO无歧视待遇原则的特点
1.自动性。当一
成员国给予其他
国家的优惠
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
他国家的
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
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