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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园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园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园安全法,目前仍处在提案阶段。在2017年2月,由民革中央妇女和青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交《关于完善校园欺凌防範和治理机制的提案》,建议将防範校园欺凌的专题教育作为教学要求常规化,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制定校园安全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介绍

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园安全法提案时间:2017年2月所处阶段:提案背景:校园欺凌时常发生目的:杜绝校园欺凌

发展历史

2017年2月,民革中央妇女和青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交《关于完善校园欺凌防範和治理机制的提案》,建议将防範校园欺凌的专题教育作为教学要求常规化,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制定校园安全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提案称有学校顾忌声誉,对校园欺凌息事宁人
提案称,从2014年以来媒体曝光的几十余起校园欺凌事件看,覆盖了绝大多数省份,具有低龄化、群体性和反覆性的特点,且有些施暴者主观恶性越来越强,剥光受害者衣服,拍裸照,有的还拍手称好,甚至录製施暴视频上传网路“炫暴”, 校园欺凌已成为严重伤害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问题。
提案分析,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原因之一在于发现不及时,干预措施不到位。大多数校园欺凌具有个体性、隐蔽性、突发性,特别是受害者不愿主动报告家长或教师,学校和家长缺乏积极关注意识。学校顾及声誉, 往往息事宁人,甚至存在漠视和妥协的态度。事件即便得到校方及时处理,但由于缺乏对受害者的持续关心和施暴者的有效干涉,往往造成受害者遭受施暴者更加剧烈的羞辱和报复,加剧了事态恶化或导致校园欺凌反覆发生。
提案还指出,目前的矫正手段单一,对施暴学生处罚不够或开除了事,更易激发施暴者逆反心理。一些学校设定的心理教师岗位或心理辅导室也流于形式。施暴者行为往往与其家庭背景相关,但目前的矫正工作主要以学校为主,尚未形成家庭、社会专业组织以及社区的联合救济机制。
目前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行政法》等部门法以及行政规定中。
提案认为,这种情形导致规制校园欺凌体系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仍未出台;教育部规章位阶不高,现行关于保护学生人身伤害规定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国小幼稚园安全管理办法》,均属部门规章,法律层次偏低
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校园安全法
针对校园欺凌事件防範和治理机制存在的上述问题,民革中央妇女和青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议,将校园欺凌防範作为教学要求的必要课程,内容和宗旨应包括人文情怀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防护教育等。同时,还应建立家校合作制度,增强家长亲子教育的能力等。
民革中央妇女和青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还建议,将校园欺凌发现预警机制纳入学校管理体制,并设定事前校园欺凌防治部门。在“技防”上,可在有条件地区要求学校利用校园网路和信息技术通过摄像探头等进行“视频巡查”,并与校园周边公安派出机构联网,及时发现、处理校园欺凌,对事发时未及时发现的欺凌事件予以证据留存以及事后处置。
“更为关键的是,要针对校园欺凌的发生特徵,在 人防 上加强制设计。”提案建议,一方面将校园安保人员作为维护校园安全的主要力量,另一方面设定学校治安辅导员(社工)等专岗专职,作为校园欺凌第一发现责任岗位,并在校园广泛宣传,公布值班热线,确保每位在校学生都掌握有效救济渠道
提案还建议注重对受害者的救济和对施暴者的矫正。在事件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并及时将事件原委及处理方式、结果向教育行政机关通报说明,对于行为恶劣的施暴者,教育部门应与法务部门联合,通过参加义工计时服务等手段,将施暴者纳入社区矫正关注视野。
提案认为,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干预涉及家庭、学校、政府、全社会多方的责任和义务,也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多个层面,有必要改变目前部门法过于原则、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主的低层次的现状。
对此,提案建议,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全国统一、层次较高、专门详尽的《校园安全法》。可以借鉴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比较成熟的国外立法模式,比如美国《校园安全法》、韩国《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等,明确规定校园欺凌的预防措施、标準;校园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制度等;家庭、政府、社会的保护责任与义务。通过校园安全的专门立法,使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将效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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