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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医药费

犯人医药费

犯人医药费是指用于犯人的医疗保健和药品的费用社会主义国家,为了教育、挽救和改造罪犯,贯彻执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对于罪犯的生活卫生十分关注,对于患有疾病的罪犯及时给予必要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53条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应当按照本单位大小设定医务所、医院等医疗机构,并且应当有必要的医疗设备,但是犯人不多的县(市)看守所,可以委託县立医院代为医疗。

按现行的制度现定,为罪犯服务的医疗机构、设施,由国家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罪犯的医药费用则分别不同的资金渠道,予以供给和保证。即参加劳动生产的罪犯,其医药费在假定工资附加费提成中列支;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劳动的罪犯,其医药费用在劳改业务费内列支;保外就医的罪犯,其医药费用原则由本人或其亲属负担,本人和家属负担有困难者,劳改单位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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