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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转让

矿权转让

矿业权是探矿权与採矿权的合称。探矿权、採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採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下,经依法批准,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将探矿权、採矿权转让与他人的行为。

基本介绍

中文:矿权转让类别:探矿权与採矿权形式:出售、作价出资遵循条件:转让人必须已经依法取得矿业权等

遵循条件

(1)转让人必须已经依法取得矿业权,即其必须是合法的探矿权人、採矿权人。
(2)受让人应?与具备法定条件。即要有足够的资金,有与勘查或採矿活动适应技术人员设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
(3)必须经依法批准。矿业权转让属要式法律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并办理探矿权、採矿权变更登记

注意事项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探矿权採矿权招拍挂出让的唯一主管部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都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按照这些要求,只有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依法组织实施探矿权採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出让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这种行为必须停止
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任何中介组织和拍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託,举办有关探矿权採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3、投标人和竞标人在参加探矿权採矿权竞标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遇有不明白的问题要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谘询,不要参加任何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探矿权採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对违法获得的探矿权採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证。因此,其造成的一切后果只能自负

出让方式

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
协定出让矿业权
招标出让矿业权
拍卖出让矿业权
挂牌出让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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