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一城市的居民
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且没有职业的人员为待业人员。待业人员可以申请所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其程式。
1、居民以家庭为
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为了方便困难民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受理由居民户籍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居民在申请时,需要如实
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表格从各居委会和村委会
领取),出具以下
证明材料:
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书一份;
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
身份证、户口簿複印件(原件备查),如不
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应提供其关係证明;
③有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发放清单複印件(加盖公章)和存摺複印件;
④无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提供待业证和
失业证;
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
近期疾病证明书,如证明书为複印件,应加盖公章及
医生签名;
⑥申请人家庭成员为未
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校
学习的,应提供
学校的证明及学生证複印件;
所有的证明、资料应
真实可靠,如虚报、瞒报,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2、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採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
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主要核实家庭的
经济收入情况,申请人必须予以配合,核查期间,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将对低保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对外张榜公布,接受社
区内民众的监督。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
审核,并签署
意见,拟
同意的,还
要在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第二次张榜公布,并报区民政
部门审批。
4、区民政部门对申请
做出是否
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向低保
对象发放低
保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区民政局
通过银行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