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P2P
分类
根据中央化程度
纯P2P
节点同时作为客户端和伺服器端。
没有中心伺服器。
没有中心路由器。
如Gnutella。
杂P2P
如最原始的Napster。
混合P2P
同时含有纯P2P和杂P2P的特点。
如Skype。
根据网路拓扑结构
结构P2P
需要请求某资源时,依该拓扑结构规则寻找,若存在则一定找得到。
如Chord、YaCy、Kademlia。
无结构P2P
点对点之间互有连结资讯,彼此形成无规则网状拓扑结构。
如Gnutella。
鬆散结构P2P
点对点之间互有连结资讯,彼此形成无规则网状拓扑结构。
需要请求某资源时,依现有资讯推测寻找,介于结构P2P和无结构P2P之间。
如Freenet。
优点
缺点
套用
这个网路与当前正在使用的其他P2P网路的主要不同是LionShare网路不允许匿名用户。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着作权材料在网路上共享,这同时也避免了法律纠纷。另一个不同是对不同组有选择性的共享个别的档案。用户能个别选择哪些用户可以接收这一个档案或者这一组档案。
学术社区需要这种技术,因为有越来越多的多媒体档案套用在课堂上。越来越多的教授使用多媒体档案,像音频档案,视频档案和幻灯片。把这些档案传给学生是件困难的任务,而这如果用LionShare这类网路则容易的多。
争议
法律方面
在美国法律中,“Betamax判决”的判例坚持複製“技术”不是本质非法的,如果它们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这个网际网路广泛使用之前的决定被套用于大部分的数据网路,包括P2P网路,因为已得到认可的档案的传播也是可以的。这些非法侵犯的使用包括开放原始码软体,公共领域档案和不在着作权範围之内的作品。其他法务部门也可用类似的方式看待这个情况。
实际上,大多数在P2P网路上共享的档案是着作权流行音乐和电影,包括各种格式(MP3,MPEG,RM 等)。在多数司法範围中,共享这些複本是非法的。这让很多观察者,包括多数的媒体公司和一些P2P的倡导者,批评这种网路已经对现有的发行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试图测量实际金钱损失的研究多少有些意义不明。虽然纸面上这些网路的存在而导致的大量损失,而实际上自从这些网路建成以来,实际的收入并没有多大的变化。不管这种威胁是否存在,美国唱片业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正花费大量的钱来试着游说立法者来创建新的法律。一些着作权拥有者也向公司出钱希望帮助在法律上挑战从事非法共享他们材料的用户。
儘管有Betamax判决,P2P网路已经成为那些艺术家和着作权许可组织的代表攻击的靶子。这里面包括美国唱片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等行业组织。Napster 服务由于美国唱片协会的投诉而被迫关闭。在这个案例中,Napster故意地买卖这些并没有从着作权所有者那得到许可发行的音像档案。
随着媒体公司打击着作权侵犯的行为扩大,这些网路也迅速不断地作了调整,让其无论从技术上还是法律上都难于撤除。这导致真正犯法的用户成为目标,因为虽然潜在的技术是合法的,但是用侵犯着作权的方式来传播的个人对它的滥用很明显是非法的。
匿名P2P网路允许发布材料,无论合法不合法,在各种司法範围内都很少或不承担法律责任。很多人表示这将导致更多的非法材料更容易传播,甚至(有些人指出)促进恐怖主义,要求在这些领域对其进行规範。而其他人则反对说,非法使用的潜在能力不能阻止这种技术作为合法目的的使用,无罪推定必须得以套用,像其他非P2P技术的匿名服务,如电子邮件,同样有着相似的能力。
安全方面
P2P软体本身的木马(如,软体可能含有间谍软体)
垃圾信息(如在网路上传送未请求的信息--不一定是拒绝服务攻击)
如果精心设计P2P网路,使用加密技术,大部分的攻击都可以避免或控制,P2P网路安全事实上与拜占庭将军问题有密切联繫。然而,当很多的节点试着破坏它时,几乎任何网路也都会失效,而且许多协定会因用户少而表现得很失败。
2007年4月23日,CA公司发表资安警讯,指出Foxy、BitComet、eDonkey、µTorrent、Ares、Azureus、BearShare、Lphant、Shareaza、Hamachi、exeemlite、Fpsetup、Morpheus、iMesh等14款P2P软体都存在安全威胁,这些P2P软体的潜在威胁来源包括可能会覆写档案,为档案重命名,删除档案,被第三方植入恶意程式等。
计算技术展望
技术角度严格来讲,对等网路双方严格对等并同等地提供和使用数据 ,没有伺服器和客户端的区别。但这样的纯P2P套用和网路少之又少,大部分称为P2P的网路和套用实际上依赖或包含像DNS这样的一些非对等单元。同时套用中实际也使用了多个协定,使节点可以同时或分时成为客户端、伺服器、和对等节点;譬如Usenet(1979年)和FidoNet(1984年)这样已经使用多年完全的分散式对等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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