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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湖北师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规範工作程式,提高工作效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档案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範工作程式,提高工作效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档案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 我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包括助困类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费缓交、绿色通道等全方位、立体式的资助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四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为依据。
第五条 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準参照黄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设定特困生、贫困生、一般困难生三个档次,每档学生在校月生活支出递增50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报经济困难学生: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家庭子女;父母双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共同生活的家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极端拮据;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难以承受;突发性天灾人祸;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军烈属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经常购买体育彩票、摸奖以及买卖股票等高风险投资者;有吸菸、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以及高消费者;将学费存入银行赚取利息或以学费为本钱经商者。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提交生源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字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还可提交父母低保证、下岗证、残疾证、家人重病医疗证、军烈属证等辅助证明材料
第九条经济困难学生的申报程式:学生本人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着变化,可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各院(系)审核通过,按不高于25%的比例确定经济困难学生入围名单,其中特困生的比例不高于5%,贫困生的比例不高于15%,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入围学生填写湖北师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建立经济困难学生资料库,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建立湖北师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料库,为每名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个人贫困档案(包括书面申请、贫困证明、《湖北师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以及受助情况),并颁发特困证和贫困证。
第十条经济困难学生资料库每学年调整审定一次,老生在六月的第三周、新生在九月的第三周审核完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可随时调整。

第三章助困类奖学金

第十一条 我校助困类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湖北省政府奖学金、其他社会捐助的助困类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以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颁发的《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档案精神为依据,湖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以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档案精神为依据,这两种奖学金是国家和湖北省政府为资助高校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评选对象、资助金额评审程式分别为:
1、评选对象:上一学年荣获优秀学生奖学金并在所评选学年被审定为特困生或贫困生。
2、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评选年度的前一学年以来,未受到院系行政、党团处分、通报批评或学业性警告
3、资助金额: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湖北省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4、评审程式: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将指标分解下达各院(系);各院(系)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并按上一学年课程加权平均分从高到低的排名确定资助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财务处在资金到达学校账户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资金髮放手续。
第十三条 其他社会捐助的助困类奖学金按其规定的要求评选。
第十四条每名学生在同一学年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湖北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章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其它商业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银监局印发的《湖北省国家助学货款实施细则(暂行)》(鄂政办发[2004]132号)档案精神为依据,它是指由省教育厅确定的金融机构对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髮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其贷款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式分别为:
1、贷款对象:当年被审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特困生、贫困生、一般困难生。
2、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持有学校颁发的学生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没有因非疾病原因留级;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包括家庭供给、社会资助等)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申请材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複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4、办理程式:各院(系)在每年六月份根据调整审定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料库,按不超过在校生人数20%的比例统计需求;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全校需求(含新生)与经办银行协商后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省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年九月份下达各校贷款指标;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院(系)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情况将指标分解到各院(系);各院(系)根据指标组织已登记需求(新生在每年九月份统计需求)的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办理贷款手续;财务处在贷款金额到达学校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费用划拨和发放手续。
第十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理以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颁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以及各试点省市相关档案精神为依据,它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髮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信用助学贷款。其贷款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式分别为:
1、贷款对象: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和高校在读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3、申请材料:本年度新录取的学生提供:= 1 \* GB3①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 \* GB3②有效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 3 \* GB3③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複印件;= 4 \* GB3④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往届在校生提供:= 1 \* GB3①所在高校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 \* GB3②有效的学生证原件;= 3 \* GB3③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複印件;= 4 \* GB3④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办理程式:①申贷学生前往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返回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查盖章手续后再提交给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也可在网上下载列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一式两份),预先办理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手续,以减少往返次数;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现场办理借款学生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③县(区)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契约》;④借款学生执借款契约在省农信社指定网点开立用于资金结算的个人账户;⑤借款学生执借款契约(含回执)到高校报到,办理高校确认手续,通过邮寄或家长传递方式,将契约回执提交给县(区)学生资助中心。开发银行省分行确认后,通知县(区)校学生资助中心和省农信社将贷款资金汇划至高校指定账户,缴纳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⑥借款学生及时将收据或发票複印件邮寄回县(区)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均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契约,按学年填写借款凭证,分学年(每年秋季开学前)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住宿费不超过学校收费标準,即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按办学所在地的城市低保标準)-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社会资助等);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因各种原因离校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期限按照全日制本专科年限加10年确定,最长可达14年。
第十九条商业贷款贴息是指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其它商业贷款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周持贷款凭证、付息凭证、交学费凭证,经各院(系)登记汇总,学校给予一半的利息补贴。
二十 在确定国家助学贷款正式名单之前,各院系和校学生资助中心要累计不少于一周的公示时间,接受师生监督;校学生资助中心每年至少要公示一次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商业贷款贴息情况;每名学生只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商业贷款贴息中的一种;除大一学生外,其它学生原则上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生活费贷款。

第五章勤工助学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的管理以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档案精神为依据。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包括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勤工助学原则上优先安排特困生和贫困生。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其岗位设定、招聘录用、劳酬发放分别为:
1、岗位设定:聘期为一学年的岗位,由校内各单位在每年6月的第二周结束前向校学生资助中心申报用工计画(填报《湖北师範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表》),校学生资助中心在6月底前将审核结果反馈用工单位;短期用工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核。
2、招聘录用:校学生资助中心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9月公开发布用工信息;各院(系)等额推荐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参与应聘;应聘学生持本人学生证、特困证或贫困证和学校统一印製的《湖北师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前往面试;用工单位在招聘结束三天内,将录用名单及《湖北师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并公布。
3、劳酬发放: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準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湖北师範学院勤工助学劳动实况考核表》,经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本月劳酬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校外勤工助学以家教为主,同时联繫部分兼职,学校根据校外用工单位的需求,定期公布需求信息,组织特困生和贫困生参与竞聘并公布竞聘结果。

第六章困难补助

第二十四条我校学生的困难补助包括国家助学金、年终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春节生活补助、贫困生医疗保险补助。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2007]87号)档案精神为依据。资助额度为一等每人每学年3000元、二等每人每学年2000元、三等每人每学年1000元,资助对象为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由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教育厅的具体档案将指标分解至各院(系),财务处在资金到达学校账户后按月办理髮放手续。
第二十六条年终困难补助的资助额度为100至500元,资助对象以大一、大二特困生或贫困生为主,适当考虑大三、大四特困生,由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按人均20元的标準核拨,各院(系)在经费总额内确定受助学生和额度,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财务处核发。
第二十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资助额度每生每年控制在500元以下,特殊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补助条件为学生本人因病住院(原则上一般学生100元,贫困生200元,特困生300元,重病500元)或学生家庭突遇天灾人祸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原则上一般学生200元,贫困生300元,特困生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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