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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原则

独立核算原则

独立核算原则又称“独立竞争原则”。是指确立跨国营业所得的一项原则。首见于美国1918年《国内收入法》,内容是税务部门为了防止偷漏税,对联企业或相关当事人之间交易,应参照独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进行利润再调整,以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所得。对常设机构与其附属的总机构之间的交易和费用往来,按照没有这种依附关係的完全独立的企业来处理允许常设机构从其毛收入中扣除为营业目的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但对下列费用往来,除了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外,不得做任何扣除,它们包括:相互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使用专利权或其它权利而支付的类似款项,提供特别劳务或管理而相互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相互提供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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