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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暂行规定

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暂行规定

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暂行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2月29日发布。主要内容:关于结婚年龄问题,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关于战士、职工的恋爱结婚问题,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以及现级军人提出离婚的审批程式等。《暂行规定》在关于结婚年龄问题上指出:军队亦应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执行。但是,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得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

因此,要教育未婚的干部、战士和职工,积极回响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暂行规定》在军人离婚问题上指出: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律,不败坏道德。同时规定: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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