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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2002年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部署,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档案,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和要求,总体精神是:“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範发展业务,努力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一个新的水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成立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建了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编髮[2002]29号),为直属市政府局级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

基本介绍

中文: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秘书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规划、计画类型:机构

历史沿革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组建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市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了“合规放首位、归集是基础、贷款为重点、增值保运转”的工作方针,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积极扩大贷款规模,规範公积金贷款相关程式,切实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制订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二)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画。
(三)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
(四) 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
(五)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八)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领导分工

董宝珂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主持公积金中心全面工作,分管综合处、机关党总支
徐评云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信贷管理处和审计稽核处,联繫协调济南铁路局分中心工作
张培礼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计画财务处和信息管理处,联繫协调济钢分中心工作
徐朝晖党组成员、 总会计师分管归集管理处和政策法规处,联繫协调山东电力集团分中心工作
王建敏同志协助董宝珂同志工作;宋成华同志协助徐朝晖同志工作

内设机构

秘书处
组织协调单位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信访、会务等日常政务及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干部管理、人事工作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计画财务处
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预决算;负责编制会计业务报表,并进行综合分析,为中心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负责中心计算机信息网路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与单位、职工、受委託银行定期对帐。
归集管理处
负责济南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运行与管理;负责公积金开户、提高或降低缴交比例、缓缴、补缴、变更登记、撤销登记等工作的审核;负责公积金归集现状的调研分析,扩大归集覆盖面,提高实缴率;负责受委託银行承办公积金归集业务的衔接、指导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负责服务大厅的综合协调、现场管理、业务谘询和便民服务工作。
审贷管理处
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介、审查、审批及贷中、贷后管理;负责受委託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衔接、指导工作;负责对公积金按揭贷款项目的审批。
执法督查处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执法检查,并对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受委託银行履行契约情况及缴交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缴工作;负责催交形成风险的逾期贷款和处置相关资产;负责草拟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地方性法规。
电力分中心
负责山东电力集团系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和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
济钢分中心
负责济南钢铁集团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和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
业务网点
服务网点
服务时间
管理中心综合服务楼
济南市经十路17865号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天桥服务网点
济南市济洛路127号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电力集团分中心
济南市经二路150号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30
济钢集团分中心
工业北路21号
周一至周五 7:30-11:30, 13:30-17:30

提取新政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六)支付物业费的;
(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係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并离开本市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流程

(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才可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摺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託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託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三)公积金委託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
办理了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委託提取住房业务。此业务必须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审批办理,不可委託他人代办。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单位开户的相关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后,方可办理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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