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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修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修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修订)是国务院于1999年09月18日发布,自1949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基本介绍

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9年09月18日实施日期:1949年12月23日时效性:已被修订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第一条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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