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相关法令
2004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评定许可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许可权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换髮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4年下发的《关于换髮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中为伤残人员换髮新式证件。此次换髮的有《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其中《残疾军人证》封皮为红色,其他三种封皮为蓝色,封面烫金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证件採用多种防伪技术。为保护伤残人员的隐私并适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新式证件一律取消了伤残待遇及残情介绍等栏目。2005年7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残疾军人证》新证换髮工作。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15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新证使用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由批准机关统一加盖钢印,并在“批准机关”处加盖与钢印相同的印章(优抚专用章)。新证在封底加装了电子晶片,需将残疾军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入其中。
防伪措施
200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民政部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民政部网站日前发布《关于换髮<残疾军人证>的通知》,《残疾军人证》新证换髮工作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15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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