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经验  > 正文

计件工资制

计件工资制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生产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而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一种工资制度。

计件工资制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工资的制度,是计时工资制的转化形式,指需按已确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它的一般表现形式有: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

基本介绍

中文:计件工资外文名:Piecework wage计件工资:合格品数量x计件单价=计件工资

简介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要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生产需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如需要有明确的方法以计量产品的数量,需要有明确的标準以确认产品的质量,并需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準和相应的统计制度等。

沿革

1956年我国国务院在发布的《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各产业都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计件工资制的计画和统一的计件工资规程,凡是能够计件的工作,应该在1957年全部或大部分实行计件工资制。”
1958年以后计件工资制的实施受到很大冲击,特别是在十年内乱其间,计件工资制度几乎全部停止实行。
1977年国家重申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一样,都是贯彻按劳分配的有效形式。国务院指出:计时工资制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标準和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月工资制)来计算工资的制度,是我国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但很多情况下,还要实行计件工资,对于符合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作,都应当实行计件工资制。
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强调,有条件的企业需实行计件工资制。
1980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目的和必备的条件。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契约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该按照标準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準。
1994年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报酬标準

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準是计件工资制的重要要素。计件工资制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形式之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标準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準。劳动定额,通常是指在特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準。劳动定额基本表现形式两种一是生产单位产品消耗的时间,即时间定额;二是单位时间内应当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即产量定额。计件报酬标準,又称为计件单价。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合理确定计件单价。计件单价,按照工人在规定的工时内应完成的劳动定额、与工作物等级相应的计时标準工资,并结合工人现行工资水平确定。工作物等级,根据各种工作物的技术複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责任大小和不同的生产设备状况等条件确定。劳动定额修改时,计件单价应作相应的修改。

劳动定额

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準的确定基于法定的标準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标準工时制度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是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劳动定额和单位工资。
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準的确定应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契约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指按照职工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 (或作业数量) 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发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种或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 能準确计量产品数量;
(2) 有明确的质量标準,并能準确检验
(3) 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取决于工人的主观努力;
(4) 具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较健全的原始记录
(5) 生产任务饱满,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产品销路正常,并需要鼓励其增加产量。
计件工资具有直接无限计件工资、有限计件工资、累进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等多种。

本文由'符思义'发布,不代表演示站立场,转载/删除联系作者,如需删除请-> 关于侵权处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