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画,
是指审计机关每年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作出的统一
安排。
审计项目计画由
文字说明和
表格两部分表述。文字说明的内容
包括:上年度审计项目计画完成情况,本年度计画编制依据、主要任务
指标和完成计画的主要
措施。表格的内容包括:各项计画任务指标、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
审计项目计
画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
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画,按照计画确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项目计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画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画,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画管理工作。
审计项目计画管理工作统一由各级审计机关的综合
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画,由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0月底提出安排
意见,综合机构汇总提出计画草案,11月份徵求有关地方审计机关和署派出机构的意见,经审计长办公
会议审计后下达。
第九条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应当积极落实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画任务。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负责制定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
目的具体实施
方案,按规定会签,并报经署领导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画,确定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事项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範围内安排。
第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範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
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画,并及时
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计画一经下达,审计机关应当努力完成。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计画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画的调整,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调整意见;审计署本级审计项目计画的调整,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提出调整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审计署综合机构协调,并报署领导审批后,于9月底前下达执行。
(二)地方审计项目计画的调整,由下达计画的审计机关审批。
(三)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画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画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省级审计机关向审计署提出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画执
行进度、计画执行及审计中
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措施、
建议等。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0月和次年4月向审计署提出审计项目计画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画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
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画编报、计画执行情况
反馈和报告的及时性、
完整性,计画安排的合规、合
理性,计画完成
质量和
效果等。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画管理手段
现代化,
提高计画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