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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的城市)

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的城市)

特大城市,是划分城市规模的分类之一。

各国国情不同,联合国通常将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划定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準的通知》,其中规定: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基本介绍

中文:特大城市外文名:Megacity发布机构:国务院划分标準: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的城市

国标

1980版标準

1980年,中国首次对1955年国家建设委员会《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情况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城市划定标準做出改变,将城市划分为四个等级:市区常住非农业人口(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万以上到100万为大城市,20万以上到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和20万以下为小城市。
1980版标準中没有超大城市这个分类。

2014版标準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準的通知》 (国发2014第51号档案),新标準按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线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1)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
(2)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
(3)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至500万,
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至100万;
(5)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
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线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标準对比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5年的发展,中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高度,已经有超过5亿人口从农村迁入城市。根据经合组织最新发布的报告内容显示,通常情况下,对于超大城市的定义是城市人口超过1000万人,而如果按照这个标準去看待中国城市人口的话,中国超大城市的规模和增长速度都被大大低估。
1980年,中国首次参照联合国的标準规定城市人口(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达到100万以上的城市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準的通知》的城市规模划分标準:其中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从人口类型看,1980版标準是指“市区非农业人口”,2014版标準指的是“城区常住人口”;从人口数量规模看,1980版标準是达到100万以上,2014版标準是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具体而言,2014版标準相比于1980版标準有四点重要调整:
一、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
二、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
三、划分城市级别的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
四、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

发展举措

分类扶持

特大城市在人口政策、户籍落户上与中小城市存在一定的限制,是特大城市进一步发展需要完善的。
国务院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採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定落户限制。档案指出,要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準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

突出重点

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採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定落户限制。
加快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加快制定实施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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