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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穀类辅助食品

婴幼儿穀类辅助食品

本标準适用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穀类辅助食品。

基本介绍

中文:婴幼儿穀类辅助食品适用:6月龄以上婴儿分类:4 原料要求保证婴幼儿的安全

标準更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10〕7号)精神,原GB10769-2010婴幼儿谷基辅助食品更正为婴幼儿穀类辅助食品(Cereal-based complementary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该标準2010-03-26 发布,2011-04-01 实施。

婴幼儿穀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穀类辅助食品

前言

本标準对应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準 Codex Stan 74-1981(Revision 2006) ,Codex
Standard for Processed Cereal-based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本标準与 Codex Stan 74-1981 的
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準参照了中国营养学会 2000 年编着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
本标準代替 GB 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 、GB 10769-1997《婴
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 、GB 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 、及其修改单。
本标準与GB 10767-1997、GB 10769-1997和 GB 10770-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三项标準整合为一项标準,标準名称改为《婴幼儿穀类辅助食品》 ;
——修改了标準中的各项条款。
本标準所代替标準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0767-1997;
——GB 10769-1989、GB 10769-1997;
——GB 10770-1989、GB 10770-1997。

标準内容

引用档案

本标準中引用的档案对于本标準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档案,仅所注日期的版
适用于本标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档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準。

术语定义

3.1 婴儿 infant
指0~12月龄的人
3.2 幼儿 young children
指12~36月龄的人。
3.3 婴幼儿穀类辅助食品 cereal-based complementary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一种或多种穀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穀物占乾物质
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製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
食用的辅助食品。

产品分类

4.1 婴幼儿穀物辅助食品
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沖调后食用的婴幼儿穀类辅助食品。
4.2 婴幼儿高蛋白穀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沖调后食用的婴幼儿穀类辅助食品。
4.3 婴幼儿生制类穀物辅助食品
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穀类辅助食品。
4.4 婴幼儿饼乾或其他婴幼儿穀物辅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沖调后食用的婴幼儿穀类辅助食品。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準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
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5.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5.3 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产品中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5.4 可选择的营养成分指标
除了5.3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籤中标示含有表3中的一种或多种成
分,其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5.3和表3之外的其他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5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碳水化合物(包括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或蜂蜜),碳水化合物添加
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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