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
简介
交通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所属部委颁布的交通管理的规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和各级政府及行政职能部门颁布的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通知、通告和条例的行为称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简称交通违法行为。在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前称交通违章,在此以后称为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有以下3个方面的危害:
①导致交通秩序混乱;
②导致事故的发生;
③影响市容,造成公害。
交通违法行为的特徵
交通违法行为具有4个特徵。
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
按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交通违法行为和过失交通违法行为。
按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分为: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危害交通畅通的违法行为、危害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侵犯他人交通权益的违法行为。
记分制
记6分的,如: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在高、快速路上倒车或逆行的;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等。记3分的,如: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逆向行驶的;违反规定超车的;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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