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回购交易
实质内容
其实质内容是:证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因此,证券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
回购交易涉及的行为: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
二次交易契约行为: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
1.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债券。
标準品种
(一)标準券的概念
(二)标準券的折算率
(三)现行回购交易品种
所谓标準品种是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準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
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品种共有6个,即:3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
相关规则
一、证券回购交易的条件:
1、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3、在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託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清算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将回购的券种局限于国库券和一部分金融债券,是由这些债券的本身特点所决定的。
二、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託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它用途;
2、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
3、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
交易程式
一、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是指:
1.两个交易主体即以券融资方即资金需求方、和以资融券方即资金供应方。
2.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即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
二、初始交易和回购交易的申报程式包括:
1.在代理客户申报时,可在账号申报栏输入客户股东账号,以作为证券公司与众多客户的资金清算的区分标誌。由于投资者进行的回购交易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所的资金清算与债券管理都在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内进行,因此,因代理而产生的一切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
(一)以券融资的程式
(二)以资融券的程式
清算步骤
证券回购交易的清算分两步进行:
一、证券回购的清算特点
证券回购的清算特点是一次交易、二次清算。
(一)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回购业务清算
第一步,回购初始交易当日的清算
第二步,回购到期日的清算
回购年收益率=[(购回价-100)/100]×[(1年的天数/回购天数)×100%](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1年的天数”为360天,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为365天。)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业务清算
1、见券付款
2、券款对付
3、见款付券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二、标準券的折算率
1.标準券的折算率是指国债现券折算成国债回购业务标準券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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