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农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安排2.65亿元纳入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宁波市从省对宁波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宁波市确定,其他地区不再从省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为:杭州市区、桐庐县、建德市;宁波市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温州市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苍南县;湖州市区、德清县、长兴县;嘉兴市区、平湖市;嵊州市;金华市区、兰谿市、义乌市;衢州市区、江山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松阳县。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为:慈谿市、象山县;乐清市、洞头县;嘉兴市区、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义乌市、永康市;舟山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区、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
第五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徵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徵收和减免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不含宁波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徵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按15%上缴省,纳入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範围:
(二)病险水库、海塘和水闸的除险加固;
(三)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程建设;
(五)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防汛应急度汛;
(九)水利科技示範与推广;
(十)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等水利工程建设;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基金实际徵收入库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画拨付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画,其中涉及省公共建设投资的,要纳入省公共建设投资计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多征、减征、免徵、缓徵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严禁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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