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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民法

狭义民法

狭义民法,是“广义民法”的对称。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係和财产关係的民事法律、法规和不成文法。而狭义民法主要调整商品经济关係,具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和经济内容等价有偿的特点。也调整平等主体间与财产关係相联繫的人身非财产关係。不包括传统民法中分立出去的劳动法、土地法、婚姻法等;也不包括传统的商法内容的法律规範,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

狭义民法规定:关係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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