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档案来源
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1991年1月4日同意,由省公安厅颁发,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刻字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刻字业属于特种行业。开办刻字业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含县级,下同)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始準营业。刻字业如有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经营範围等,必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开办刻字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房屋建筑符合治安安全标準;(二)具有与登记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力量;(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允许经营的範围内经营;(四)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落实。
第六条国营、集体经营、私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刻字业,允许刻制公章(包括钢印)。刻制公章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一)凭证登记制度。凡承制公章,必须验收规定的证明,建立承制公章登记簿,详细记录刻制印章的名称、数量、取章日期等内容,并按月按年装订备查,保管三年后,报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同意,方可销毁;(二)监製、保管制度。刻制公章只限本厂、店的工作人员在营业工场内刻制,不得转让、外发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製作;成品应当严格保管,不得留样、仿製;(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反规定刻制公章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七条刻字摊到外地市、县(区)经营的,必须持本地公安机关发给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经营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单位公章、单位的部门印章和个体工商户营业印章只準刻制一枚;契约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印章的尺度、式样、名称、字型的规定见附属档案)。企业事业单位公章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印章刻制后,刻制单位应当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注明“印章已刻”的字样。公章遗失,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声明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第八条规定办理刻制手续外,还应当出具在报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更换公章按新刻制的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外省到本省或本省到外省刻制公章,必须持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委託证明,向刻制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委託手续,由指定的刻字厂、店刻制。
第十二条刻制个人用于公事的印章(包括签名章)一般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明到刻字厂、店、摊刻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刻字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开业前的安全审核,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二)按规定审核、开具刻制印章的委託书(见附样一);(三)检查、监督刻字业执行治安管理制度和规定;(四)在刻字业中建立治安保卫等管理组织;(五)依法处理违反刻字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刻字业违反本办法的,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对非法经营者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按规定补办手续或依法取缔;(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领导,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责令改正;(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可以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四)违反本办法,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五)违反本办法,其营业场所已成为犯罪窝点的,应当予以查封;(六)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省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牴触的,以本办法为準。
附属档案: 关于印章尺度、式样、名称、字型的规定
为规範刻制的印章,严密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对印章的尺度、式样、名称、字样等作下列规定:
一、印章的尺度:(一)各级党组织、人民政府、人大、政协、顾委、部队、法院、检察院等印章的尺度按照有关规定;(二)国营、集体经营、私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cm;(三)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印章除有统一规定的外,直径一律为4.2cm;(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cm;(五)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国营、集体经营、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处、科、室等部门的印章直径为4cm;(六)个体工商户营业印章直径为4cm;(七)各类圆型的专用章、帐号章、现金收讫章等印章的直径为4cm;(八)各类圆型的契约专用章直径最大不得超过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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