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
(二)综合开发的小区项目、街坊项目和单体项目。
(三)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的建设项目、综合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和分部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单位。
(一)一般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为建设单位。
(二)大中型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为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三)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含勘察设计),为市政公用、交通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
(四)综合开发项目,为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第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具有:
(一)计画档案。
(二)设计任务书。
(四)建设用地批件。
(五)《技术说明书》
第八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具有:
(三)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画或城市建设计画。
(三)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第十二条 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一律不準设计、开发、施工、银行不予付款。
第三章 标底
(一)按设计範围、深度,图纸内容、份数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準,确定标价。
第十四条 综合开发项目招标单位编制标底,要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为依据,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各类定额和取费标準,确定标价。
(二)按市政府批准的开发时限、质量要求和配套水平,确定开发周期、质量标準和配套设施。
(三)按开发地域的售价标準,确定开发效益。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施工招标单位编制标底,要以设计档案和工程的技术规範为依据,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各类定额和取费标準,确定标价。
(二)以工期定额为标準确定工期,要求缩短工期的,每缩短一天,增加万分之三赶工措施费。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二)现有任务一览表。
(三)近两年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并报市招投标办审核批准后,确定投标单位,并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档案。
第五章 决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由招标单位、开户银行、计画部门、建设银行和市招投标办等有关单位组成决标小组,在投标单位参加下,当众开启标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二)未密封的。
(三)未按规定向时间送达的。
(五)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第二十四条 根据确定的标底,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按勘察设计、综合开发、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的不要求,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 实行招标工程,应在开标的当日决标。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同市招投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投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按招投标要求和中标标底与招标单位签工程开项目契约,经主管部门审查鉴证后,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一)勘察设计按中标设计费的百分之一缴纳。
(二)综合开发项目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
(三)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二缴纳。
第三十条 招投标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遵纪守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办法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计、开发和施工的除责令停止外,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泄露、变动标底的,除本次招标无效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管理许可权和审批程式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特殊工程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或三千平方米以下、投资额在一百万或一百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不宜採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经市招标办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二个以上具有相应级别施工企业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议标。议标,可参照招标程式办理手续,并按规定赂招投标办缴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投标、开标、决标阶段,应由市公证部门派出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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