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档案发布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档案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民众的生命健康,科学考评各区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对区县政府食品安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区县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并有效运转,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和街道(镇)、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网路。
(四)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区县食安办制定年度工作计画,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职能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案件。
(七)每年对街道(镇)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对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情况。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有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食品安全信息和宣传培训工作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监管工作情况信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应对媒体舆论,有效处置投诉举报。
(六)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情况。在本部门系统内实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层级考核,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促指导,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七)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七条考核工作採取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外部评议等。
(一)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规範性档案或重要创新性制度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
(四)在国家、省专项检查中成绩突出的;
(五)国家、省和市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11月底前,区县政府和被考核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逕送市食安办)。在自查基础上,由市相关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市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束后形成的考核报告和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区县、市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根据有关规定製定具体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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