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机关:年月日(盖章。
档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製种用种子。
第三条 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禁止个人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第二章 进出口种质资源的管理
第四条 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换的”种质资源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交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品资所),品资所徵得农业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能对外交换的”和未进行国家统一编号的种质资源不準向国(境)外提供,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由品资所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品资所登记,并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五条 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申请和审批:
(一)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向审核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属档案一),提交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有关情况说明。审核单位同意后,报审批单位审批。
(二)审批单位审批同意的,由品资所统一开具《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準许证》(见附属档案二),加盖“农业部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专用章”。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持《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準许证》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準许证》作为海关放行的依据。
第三章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管理
第六条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第九条 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申请和审批:
(一)进出口单位向审核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见附属档案三),提交进出口种子品种说明;办理进出口对外製种用种子,应提交对外製种契约(或协定书);办理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通过品种审定、达到质量标準及种子进出口权的有关证明档案。审核单位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二)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专用章”。种子进出口单位,持有效《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批件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进口农作物种子办理免税手续的,由农业部出具《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见附属档案四),作为海关免税放行的依据。
第四章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监督
第十四条 品资所应当在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进出口种质资源审批情况报农业部;每年1月10日前向农业部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由农业部统一印製;《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準许证》由农业部委託品资所统一印製。
第十七条 《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準许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进出口种子的品种、数量、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均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应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植物检疫规章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编号:(199 )第 号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接受国家 出境口岸
对外交流原因
申请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清单
审校单位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审批单位意见: 审批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附属档案二: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準许证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编号:(199 )第 号
植物检疫机构、海关:
经审查批准,同意 经由 市出境,向 国 交流
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件,共重 克(公斤),其中包括 种作物
种质 等 个品种(详见 号申请表)。
请予办理检疫、放行手续。
年 月 日
(审批专用章)
附属档案三: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编号:(199 )第 号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进(出)口口岸
代理单位(章) 电话号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出(进)口单位 出(进)口国家
进(出)口种子作物种类 中文名称
拉丁学名
品种名称 数量(公斤) 质 量 用 途
计画种植地区 外汇单价(美元/公斤)
总外汇额(美元) 人民币金额(元)
审核单位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农业部审批意见: 审批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审批专用章)
注: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的用途分为试验、对外製种、大田生产。
2、本表一式四联,审批机关、审核单位、植物检疫审批机构、申请单位各执一联,
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第一联 审批机关留存
附属档案四: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批编号:
申请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进口口岸
进口代理单位 进口国家
物种(品种)名称 中文名称 拉丁学名或英文名称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总外汇额(美元) 人民币(元)
业务主管部门: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审批机关: 年 月 日(盖章)
海关批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製
第一联 海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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