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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年6月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通过,2001年3月27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4年1月12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

基本介绍

中文: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颁布单位: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14.01.12实施时间:2014.01.12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和选举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根据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推迟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因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必须书面请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準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
(四)审议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準备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公布开会的日期建议议程,并将準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全体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其它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视代表人数分设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通过设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通过关于会议其它準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之前,组织代表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设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它準备事项,并提出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上述事项提出意见,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名单草案;
(六)主持会议选举;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式和处理意见;
(八)决定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人员名单;
(九)发布公告
(十)其它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和每次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它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每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大会的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範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範围内的其它事项。
常务主席决定问题,由常务主席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有关报告,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团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审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根据会议需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可以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各代表团审议以及专题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我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其它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代表要求不要把发言刊登简报时,应尊重代表意愿。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制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档案和有关事项依法公布;必要时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範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範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应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限前提出。
第十八条 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及解决问题的方案。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提出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法规修正草案。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交由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研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準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须在大会表决前举行的主席团会议前两小时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或先交有关的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
二十条 大会秘书处应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提案人对议案审查意见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四个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複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複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代会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複议,作出决定。複议的决定,应答覆提案人。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幕后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未列入会议议程由主席团决定会后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分别交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办理,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下次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答覆提案人,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关于议案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
未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也未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分别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覆提案人。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凡在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有关组织应当及时办理答覆;会议期间未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后交有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覆。
代表对答覆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组织或者其上级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实施、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应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画和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会议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画及上年度计画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市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主要指标(草案)、市财政预算收支表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併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向大会提出的报告经会议审议后,有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修改,并向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五章 选举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出,或者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自治区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名提出,或者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名额。
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和提名或推荐理由,印发代表。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超过此限,应当预选。
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进行预选。
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出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换届选举时,提名、酝酿候选人时间不少于两天。
预选时以得票多的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
差额选举根据本次大会选举办法在本民族候选人中进行。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採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三条 选票用维、汉两种文字印刷,候选人名单按姓名汉字笔划顺序排列
在选举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依法另选其他人,也可以弃权。另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时,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个别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请与会代表或工作人员代写。
第三十四条 大会设总监票人二人(维、汉各一人)和监票员若干人。监票员由每代表团推选一名代表组成,监票员名单由主席团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名单(草案)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总监票人和监票员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员。
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不设流动票箱。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清点选票结果。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选举。
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不符合规则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选票,由总监票人视具体情况决定部分无效或者全票作废;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模糊部分无效,全部模糊全票作废;总监票人不能决定的,报主席团常务主席团决定。
第三十六条 计票完毕,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通过。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投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由主持大会的主席向大会宣布。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如未选足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应进行另选。另选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另行选举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在本次,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的决定,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我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职务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表决罢免案採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罢免的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三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有关的报告和议案进行审议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代表在会议期间对市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询问,有关机关应当在会议期间作出答覆。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上口头答覆,或者书面答覆。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覆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覆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覆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覆不满意的,可以要求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覆;代表对答覆仍不满意的,主席团可以作出必要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门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九条 调查工作完成后,调查委员会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未能作大会口头髮言的,根据代表要求,经主席团决定,大会秘书处可以印发其书面发言。
第五十一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规定一定的时限。
第五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大会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审议讨论。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较多的代表对提请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中部分条款有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将部分条款分别付诸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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