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委派和招聘
第三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资、合作者委派;契约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经中方合资、合作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外商合作共事。
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除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应制订招聘简章和聘用契约标準文本,经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后,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对被聘用的干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发生争议的,由该企业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裁决。
第七条 外资企业聘用中方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聘用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由企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调动形式聘用中方在职干部,凡从中央、省驻青单位招聘的,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事局协助办理调转手续;从市属单位招聘的,由该单位主管部门与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管部门办理调转手续;从本行政区域以外招聘的,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管部门报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转手续。
外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中方干部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中方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契约:
(一)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间的。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方干部可以提出解除契约或辞职:
(二)企业不履行契约或损害中方干部合法权益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契约终止或解除后,其安置原则是:
(一)借聘的,回原单位工作;
第三章 工资及保险福利
第四章 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应保持稳定。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的,未徵得该企业上级审批机构同意,在任期内,不得调动他们的工作;其他干部在契约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同意,有关单位和部门也不得调动他们的工作。
对中方干部的处分,须徵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听取本人申辩。企业作出处分决定后,须将处分决定报送其主管部门或代存行政关係的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到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工作的,其人事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到外资企业工作的,其行政关係和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存管理,并保留原来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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