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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中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01.05.31实施时间:2001.08.01

实施办法

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画,加强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套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和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长期和中期活动趋势,提出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制定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投资及日常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诱发地震和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重要的堤防和其他特殊重大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建设专门的地震监测台网,并负责管理,接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式发布。
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特别紧急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範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堤坝、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必要的抗震能力
第九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此规定的,计画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和施工。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式。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种类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评价报告由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定委员会评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建设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抗震设防要求,负责管理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
第十一条 对地震时可能产生严重水灾、火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的病险水库、堤坝险段和要害设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採取除险加固或者避险等防範措施
城镇建设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不利地段。
第十二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根据本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防洪堤坝和其他特殊工程或者设施,其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后,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情况;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对通信、供水、供气、供电交通、水利等设施和次生灾害源採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动员并督促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準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迅速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抢救、自救和互救,妥善安置灾民,维护社会秩序。
地震灾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遵纪守法,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第十五条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救灾与重建方案。一般破坏性地震的震后救灾与重建方案,由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严重破坏性地震的震后救灾与重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灾区人民政府实施。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可能诱发地震和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重要的堤防和其他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建设地震监测台网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漏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意见的;
(二)对地震时可能产生严重水灾、火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的病险水库、堤坝险段和要害设施,拒不採取除险加固或者避险等防範措施的;
(三)拒不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的。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範防震减灾工作,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和水平,维护广大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对现行实施办法进行修订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传送各市州人大、立法顾问组和立法基层联繫点徵求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公布徵求社会各界意见。8月中旬,法制委员会到宜昌及秭归等地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筑设计单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实地察看了当地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情况。8月下旬,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地震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调研中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发至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及省直相关部门徵求意见。9月14日,刘友凡副主任、法制委员会到四川省进行学习考察,根据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经验以及各方面的反馈意见,法规工作室对修订草案修改稿再次作了修改。9月1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些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涉及面广,责任大,情况複杂,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管理,进一步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同时要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坚持专群结合,组织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据此,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地震巨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在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防震减灾联络(观察)员队伍,组织开展群测群防活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八条)
二、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我省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设定很不统一,有的地方甚至无机构,无专业人员,经费保障也不足,实施办法对此应当作出相应规定,以适应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据了解,目前全省範围内,属于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4个市(州)、28个县(市、区),只有1个市和1个县设立独立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大部分地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和科技、建设、国土、人防等部门合署办公;其他市县,有的独立设定,也有的合署办公,还有26个县尚无机构。据此,并结合省政府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工作机构人员配置、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以及群测群防工作等落实情况,应当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该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研究,提高防震减灾工作科技水平;也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地震监测环境保护,推动全省地震监测台网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做好地震监测和预报工作。据此,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套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科技水平。二是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範围,设定保护标誌。三是建立健全省、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数据实时传输系统实现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四是地震预报意见和地震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建立地震信息网站,依法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信息。(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四、有的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地方提出,防震减灾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式,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监管,提高城乡建筑物的抗震能力。据此,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并将探测、评价结果作为制定城乡规划的依据,确保城乡建设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等不利地段。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落实抗震设防要求,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式。三是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和运用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建设工程强制性标準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相互衔接。四是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採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既有建筑,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五、一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的意识和能力。据此,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防震减灾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三是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加强对学生和教师职工防震减灾教育,每学年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增强师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四是报刊、广播、电视、网际网路站等公众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六、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政府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据此,建议增加: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保障系统,明确职责分工,组织联合演练,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组织指挥和应变能力。二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执行情况,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联动协调机制。三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託专职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七、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当增加对不按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设施,不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单位的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增加相应的责任条款。(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併或者文字修改,并对结构进行了重新设定,将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合併到总则一章,将第五章、第六章的内容合併为一章。修改后的办法草案,增加了13条,删去1条,合併3条,章节由九章变为七章,条款数由42条变为51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修改情况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6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地震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9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一些委员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据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二、一些委员提出,实施办法应当对我省地震工作机构和人员配置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明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设定专门的地震工作机构;也有的委员建议,对此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宜,以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执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规範并加强我省地震工作机构人员配置,有利于提高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整体水平。省编委2009年发文,对全省地震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设定作了规定,但目前各地落实情况不尽一致。此前,常委会办公厅就这一问题已与省政府办公厅作了协调,总体上认为不宜规定过细。考虑到既要重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工作机构建设,又要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进完善,根据委员意见,并与省编办协商后,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二款增加规定“逐步实现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地震专门工作机构”。(建议表决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建议,建立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协调机制,保障相关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据此,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听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确保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四、有的委员建议,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中的具体责任。据此,并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村(居)民委员会”前增加“社区”;有的委员建议,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的内容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表述;还有的委员建议,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辅导”等。据此,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徵求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民众的意见。据此,建议在第三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徵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民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七、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单位、个人违法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的法律责任。鑒于防震减灾法对这些违法行为,已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建议不作重複规定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补充及文字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1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现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工作是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需要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共9章93条,条文数量和篇幅均比修订前增加了一倍,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更加突出了科学发展观和以预防为主、全面防御的要求,在具体制度上吸收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的实践经验。
现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是2001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仅19条。为更好地贯彻《防震减灾法》,确保国家和我省防震减灾目标的实现,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更新原有的防震减灾指导思想,充实有关具体制度。
(二)修订《现行办法》是维护我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我省地质构造、断层活动和新构造运动複杂,历史上发生过33次破坏性地震,其中6级以上地震3次,曾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2005年以来,江西九江及我省地震频度明显增强,蕲春、随州、荆州、竹山、秭归等地接连发生强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此外,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乾堤、汉江乾堤、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等重大工程设施一旦遭受地震破坏,将给我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通过修订《现行办法》,落实具体制度和有关防震减灾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修订《现行办法》是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相同单位国土面积上的经济总量越来越大,同等级的地震将造成越来越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全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防震减灾工作越来越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现行办法》,明确有关责任和具体制度,可以更好地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大力消除地震安全隐患,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起草《修订草案》的过程
省人大、省政府对《修订草案》的立法工作高度重视。近几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省政府副省长郭生练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多次就《修订草案》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听取省地震局的工作汇报,对《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给予了有力指导。
从2009年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实施之日起,我省配套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就随之进入準备阶段。2009年和2010年,我们多次组织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省地震系统以及有关专家开展了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学习和研讨会。在学习上位法、充分吸收周边省份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的讨论和调研,于2009年初形成初稿。之后,经过多次徵求基层部门意见,于2010年5月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省政府经过徵求和吸收有关省直部门意见、网上徵求意见、制度廉洁性评估等立法程式,于2011年5月23日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修订草案》的结构和篇幅。
2001年通过的《现行办法》不分章共19条,《修订草案》共9章42条,新增了“防震减灾规划”、“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检查”等内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内容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篇幅增加约一倍。这样安排结构和篇幅,一是与《防震减灾法》保持一致,二是更有利于体现防震减灾工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二)关于强化各级政府的防震减灾领导责任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强化了各级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责任。根据这一变化,回良玉副总理在2010年1月召开的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为贯彻《防震减灾法》关于政府领导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细化和补充:
1、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画,并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
依据《防震减灾法》,我们在《修订草案》第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画,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防震减灾工作需要。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并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这样规定,一是回响了国务院提出的“年度目标责任”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市、州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政府加强防震减灾投入。
2、加强各级政府在防震减灾宣传和地震应急演练方面的领导责任。
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防震减灾意识,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手段。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我们在《修订草案》第七条中进一步将各级政府和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责任细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三)关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科学合理地确定并实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是降低地震灾害损失的关键因素。为贯彻《防震减灾法》的这一要求,《修订草案》在以下2个方面做了细化和补充。
1、《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依据国家规定,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作了细化规定。这一规定将《防震减灾法》中散见于不同条款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汇总起来,体现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系统性,更加便于执行。
2、《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强制性内容,使村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和抗震不良地段。对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以及因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灾区重建等而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準进行抗震设防。”并鼓励农村村民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建设住宅。
(四)关于群测群防工作。
群测群防工作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防震知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修订草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4号),对群测群防工作作了相应规定。
是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开展防震减灾工作”。二是在第七条第二款确定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三是在第十八条鼓励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规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处理
(五)关于一定规模以上爆破作业的告知制度。
一定规模以上的爆破作业会对地震监测和分析产生干扰,影响震情判断,可能引发民众对地震的恐慌。例如,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4吨TNT(炸药爆破当量的单位)炸药能量的爆破作业,大约相当于2.5级地震的能量,我省曾有过因未告知而对人们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干扰的先例。因此,在现行管理关係不变的前提下,爆破单位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告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必要的。我们在《修订草案》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爆破单位应当在实施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4吨TNT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作业前,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实施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针对不告知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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