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流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域防洪工作。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以授权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製定:
(一)黄河防洪规划的编制、审批依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跨市、州(地区)河流、河段的防洪规划,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所在地的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县(市、区)河流、河段的防洪规划,由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流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有防洪任务的镇的防洪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镇总体规划。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矿企业、铁路和公路的建设布局和设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準,避开山洪威胁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成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计画地组织搬迁或者採取防御措施;建在行洪滩地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八条 河道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範围和保护範围,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準划定,并立桩标界,予以公告。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範围内,修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樑、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污、厂房、仓库等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準、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建设项目在按程式报批立项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计画、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範围和水库保护範围内建设旅游设施,应当按照管理许可权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审查同意建设的旅游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防洪安全隐患以及影响河道、水库安全的,应当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防洪规划,加强对城区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穿越城区的河道防洪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库安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重点水库水情、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採取除险加固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电力、农垦、煤炭、地质矿产、有色金属、建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水库、水电站、尾矿坝、灰坝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採取防洪措施,确保库坝及下游安全。
第十四条 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修建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排洪设施。交通部门或者建设管理单位指定的临时道路应当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常设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二)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三)负责监督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五)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画、管理和调度;
(七)检查督促防洪工程的建设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第十八条 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5日至9月30日。
第十九条 防御洪水方案按下列规定製定:
(一)黄河干流防御洪水方案依照《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省上确定的重要河流的主要河段(除黄河外)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河流、河段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河道管理许可权,分别由市、州(地区)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兰州、天水、平凉、临夏、武都等5座重点防洪城市防御洪水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拟定,经省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河流、河段和重点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编报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画。
大型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画,经市、州(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画,由所在地的市、州(地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其余小型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计画由所在地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水库调度运用计画须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水库汛期防洪调度指挥权,按照批准的防洪调度运用计画规定,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行使。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项目法人编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汛期,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画。
水库在泄洪前,水库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下游人民政府通报水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做好民众转移和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许可权制定清淤疏浚河道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
第二十六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设施採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安全运行并保证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铁路、公路、民用机场、矿山、电力、通信、油田、管道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根据防洪规划和国家防洪标準的要求,兴建防洪自保工程。
第二十八条 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江河治理;
(四)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五)防汛物资储备;
(六)防汛调用物资的补偿;
(七)防汛工作经费;
(八)其他防汛费用开支。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防洪保护区範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单位、个人依照防洪规划投资整治河道和修建防洪工程设施。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本文由'素宏旭'发布,不代表演示站立场,转载/删除联系作者,如需删除请-> 关于侵权处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