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管理工作标準(试行)
档案全文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保障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规範单位内部的保卫工作,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消防法》及《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标準。
1.2 适用範围
1.3 方针和原则
1.4 总体目标
2 组织机构
2.1 保卫工作领导小组
2.1.1 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单位保卫工作领导机构。
2.2 防火安全委员会
2.2.1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为本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
2.2.2 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2.2.3 防火安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工作形势,听取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2.3.1 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2.3.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3.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的形势,听取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2.4 保卫工作机构
2.4.2 各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定独立的保卫部(处),一般单位设定独立的保卫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保卫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保卫干部。
3 责任体系
3.1 法定代表人责任
3.1.3 为保卫工作开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3.2 分管保卫工作领导责任
3.2.1 企事业单位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保卫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单位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2.2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卫工作组织和机构,完善各项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组织开展保卫工作检查。
3.2.3 领导保卫工作机构开展工作,监督各项保卫管理措施的落实。
3.2.4 经常研究本单位的保卫工作情况,及时解决重大间题。
3.3 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领导责任
3.3.1 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範围内的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3.2 负责对分管业务範围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保卫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3.3.3 对分管业务範围内的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4 定期研究分析业务範围内的保卫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4 保卫工作机构责任
3.4.1 保卫工作机构是本单位保卫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保卫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3.4.2 负责党和国家有关保卫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
3.4.3 负责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贯彻落实。
3.4.4 负责保卫重要部位的确定,并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
3.4.9 承担其它有关保卫工作的责任。
4 保卫制度
4.1 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4.2 科研、生产、试验等管理制度;
4.3 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4.4 重要部位保卫制度;
4.5 涉外活动保卫制度;
4.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7 案件、事故报告与查处制度;
4.8 重大活动保卫制度;
4.9 应急回响制度;
4.11 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4.12 保卫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4.13 保卫工作其他制度。
5 保卫管理
5.1 内部保卫工作
5.2 消防安全管理
5.2.2 研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每年演练1-2次。
5.2.3 设立消防中控值班室,实行昼夜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好值班记录。
5.3 内部治安管理
5.3.2 建立重要岗位人员政审制度,重要岗位聘用正式工作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经保卫工作部门审查备案。
5.3.3 建立重点人管理档案,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5.3.4 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5.4 科研生产安全保卫
5.4.2 国防科研大型试验任务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建立保卫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5.4.3 参加国防科研大型试验任务的有关人员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并登记造册,存档备案。
5.4.4 运输国防科研型号产品、重要部件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保卫干部或公安、武警负责押运。
6 经费保障
6.3 专项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实报实销,主要用于案件查处、专题研判、设备购置、技防建设、消防设施维护和武警执勤、生活设施建设、维护等。
7 考核奖惩
7.1 本标準作为对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考评依据(评分表另行制定)。
7.2 各级领导履行职责情况和各单位保卫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内容。
7.4 对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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