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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管理工作标準(试行)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管理工作标準(试行)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保卫 管理工作标準(试行)》是国防科工委于2007年9月7日发布大的政策法规,发布文号科工密[2007]1035号。

档案全文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保障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规範单位内部的保卫工作,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消防法》及《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标準。
1.2 适用範围
1.2.1 本标準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的保卫工作。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口配套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参照执行
1.3 方针和原则
1.3.1 保卫工作贯彻“积极预防、突出重点、强化管理、
确保全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4 总体目标
1.4.1 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确保单位内部安全。
2 组织机构
2.1 保卫工作领导小组
2.1.1 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单位保卫工作领导机构。
2.1.2 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保卫工作。
2.1.3 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保卫工作形势,部署本单位保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2.2 防火安全委员会
2.2.1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为本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
2.2.2 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2.2.3 防火安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工作形势,听取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2.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2.3.1 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2.3.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3.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的形势,听取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2.4 保卫工作机构
2.4.1 各军工集团公司、委属高校应当设定独立的保卫部(处),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保卫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各专职保卫干部。
2.4.2 各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定独立的保卫部(处),一般单位设定独立的保卫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保卫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保卫干部。
3 责任体系
3.1 法定代表人责任
3.1.1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保卫工作负总责。
3.1.2 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3.1.3 为保卫工作开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3.1.4 保证本标準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做到保卫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画、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3.2 分管保卫工作领导责任
3.2.1 企事业单位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保卫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单位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2.2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卫工作组织和机构,完善各项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组织开展保卫工作检查。
3.2.3 领导保卫工作机构开展工作,监督各项保卫管理措施的落实。
3.2.4 经常研究本单位的保卫工作情况,及时解决重大间题。
3.3 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领导责任
3.3.1 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範围内的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3.2 负责对分管业务範围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保卫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3.3.3 对分管业务範围内的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4 定期研究分析业务範围内的保卫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4 保卫工作机构责任
3.4.1 保卫工作机构是本单位保卫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保卫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3.4.2 负责党和国家有关保卫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
3.4.3 负责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贯彻落实。
3.4.4 负责保卫重要部位的确定,并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
3.4.5 定期开展保卫工作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3.4.6 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防範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防範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4.7 对本单位发生的治安事件、灾害事故和其他破坏事件,要及时报告,并组织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採取补救措施。
3.4.8 组织开展保卫工作情况调研,提出加强保卫工作的意见建议
3.4.9 承担其它有关保卫工作的责任。
4 保卫制度
4.1 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4.2 科研、生产、试验等管理制度;
4.3 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4.4 重要部位保卫制度;
4.5 涉外活动保卫制度;
4.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7 案件、事故报告与查处制度;
4.8 重大活动保卫制度;
4.9 应急回响制度;
4.10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4.11 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4.12 保卫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4.13 保卫工作其他制度。
5 保卫管理
5.1 内部保卫工作
5.1.1 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门卫值班,重要目标单位由武警武装守卫,其他单位可由内部保卫人员正规保全人员守卫。
5.1.2 制定本单位守卫方案和应急预案,重要目标单位应当会同武警守卫部队共同制定。
5.l.3 重要目标单位周边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建立技防监控报警系统,重要部位应当实行全方位监控报警,技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準。
5.1.4 设立技防监控值班室,实行昼夜专人值班,重要部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值班情况记录保留时间不得少于1年,监控录像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
5.1.5 外来人员和车辆要有审批和登记手续。
5.1.6 重要部位的门窗应当坚固安全,具有防盗和防破坏功能,重要目标单位的大门应当配各防冲撞设备器材
5.2 消防安全管理
5.2.1 根据国家法规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5.2.2 研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每年演练1-2次。
5.2.3 设立消防中控值班室,实行昼夜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好值班记录。
5.2.4 消防监控系统每半年维护1次,消防器材每年检测1次,确保设备和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5.2.5 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业标準;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各种消防安全设施要经常检查,定期校验
5.2.6 新建、改建、扩建及室内装修工程有关图纸、资料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并在保卫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未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5.3 内部治安管理
5.3.1 建立基层治保组织,及时了解和掌握内部不稳定困素,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
5.3.2 建立重要岗位人员政审制度,重要岗位聘用正式工作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经保卫工作部门审查备案。
5.3.3 建立重点人管理档案,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5.3.4 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5.4 科研生产安全保卫
5.4.1 国防科研型号产品生产、组装、测试期间,应当有专人跟班保卫并现场值班。
5.4.2 国防科研大型试验任务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建立保卫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5.4.3 参加国防科研大型试验任务的有关人员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并登记造册,存档备案。
5.4.4 运输国防科研型号产品、重要部件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保卫干部或公安、武警负责押运。
6 经费保障
6.1 保卫工作经费分为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保卫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6.2 集团公司和委属高校业务经费以10万元为保证基数,其他单位以5万元为保证基数,不足部分按实际需要拨付,主要用于业务调研、教育培训、日常管理等。
6.3 专项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实报实销,主要用于案件查处、专题研判、设备购置、技防建设、消防设施维护和武警执勤、生活设施建设、维护等。
6.4 建立保卫干部风险补贴和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7 考核奖惩
7.1 本标準作为对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考评依据(评分表另行制定)。
7.2 各级领导履行职责情况和各单位保卫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内容
7.3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7.4 对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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