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徵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徵营业税后多缴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徵收範围和税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计算应缴纳税款的部分。
第三条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连市辖区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徵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準予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五年;没有经营期限的,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说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期限,不包括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五年是指,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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