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暂行办法
简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对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特殊方式进行缴费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信息
第10号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档案全文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髮、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僱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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