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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準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範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準(试行)》。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三、安全评价人员考试採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与综合套用两部分,分两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四、基础知识、综合套用的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合格标準各为60分。参加考试的人应在一次考试中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为合格。考试不设补考。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考试:(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六、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证明材料报名。报名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準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七、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迴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八、安全评价人员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準,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民众监督。九、考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製、运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十一、考试合格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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