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示範企业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中文名:浙江省专利示範企业管理办法外文名:Management methods of patent demonstration enterprises in Zhejiang地区:浙江省类型:管理办法章节:七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努力提高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智慧财产权的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示範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智慧财产权总量。要採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主要任务
(四)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提高企业运用专利信息能力。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和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複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制定比较完善的专利发展规划,企业具备一定的专利制度运用能力。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专利示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智慧财产权;
(四)企业近三年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20项以上或发明专利5项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其中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
(六)企业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以上专利试点示範企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
同一企业可以在同一年度内申报不同级的专利示範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专利示範企业申报表(见附属档案);
(四)企业营业执照複印件。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专利示範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专利示範企业认定的组织、评审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家级智慧财产权试点示範企业的推荐工作;
(三)制订有利于推动全省企业专利试点示範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广试点示範企业的先进经验,推动全省企业专利工作。
(一)负责国家智慧财产权试点示範企业和省专利示範企业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的专利示範(试点)工作,包括制订本地区专利试点示範企业的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激励措施,指导试点示範企业的专利管理和技术创新工作;
(三)总结示範(试点)企业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开展专利示範(试点)企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科技(智慧财产权)、经贸管理部门,由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对认定为省专利示範企业的,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浙江省专利示範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条 省专利示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智慧财产权试点示範企业和中国专利奖。
第十三条 对省专利示範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优先提供法律谘询服务。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专利示範企业经营範围变更、合併、分立或移址的,应向省知识产权局、省经贸委报告;需要保留“浙江省专利示範企业”称号的,则重新申报认定。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2月25日发布的《浙江省专利示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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