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
个月至
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办理材料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複印件;在居民身份证
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
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複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
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
同意出境的
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複印件;
(四)国家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提交本
人所属工作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许可权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办理程式
收费标準
首次申请、换髮、补发(不含
丢失补发)护照200元/本,丢失补发护照200元/本,加注20元/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