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劳动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长春市劳动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1993年9月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企业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待业人员就业的正常进行,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係,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招聘
第六条企业招收招聘职工应到劳务市场公布招工信息和招工简章,经考试考核录用后,在劳务市场办理就业登记,同时由劳动部门发给《劳动手册》,企业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手续。任何企业不得在劳务市场外招收、招聘职工或不办理招收、招聘职工手续。
第九条企业可以自主确定用工形式,但必须按规定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籤订劳动契约。凡实行全员劳动契约化管理的企业应统一使用劳动部门印製的《全员劳动契约化管理劳动契约书》;未实行全员劳动契约化管理的企业应统一使用劳动部门印製的《劳动契约书》。
第三章 职工的流动
第十二条市区内职工流动可以不受所有制界限。国有企业职工到集体企业工作,不再办理保留全民职工身份手续;再回到国有企业,单位可依据本人档案办理调入手续。全民劳动契约制工人调入集体企业,须解除原劳动契约,到劳务市场办理改为集体所有制职工手续。国有企业确属生产需要从集体企业调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经调入企业考核,报劳动部门审核,可办理转为全民契约制工人手续,并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金。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工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五条对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由新建单位安置,安置不了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待业救济金。合併的企业,职工由合併的企业接收被兼併的企业,由兼併方负责接收职工。国有企业兼併集体企业的,在实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可将集体职工转为全民契约制职工。
第四章 劳动监察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在招用职工和职工流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下列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除限期纠正和清退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罚款:(一)用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招用农村劳动力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招用童工或歧视妇女、残疾人的。(三)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从外地调入职工的。(四)未经劳动市场办理有关招收、招聘手续私招滥雇职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劳动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管理和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就业前培训和转业训练工作。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应为企业招聘人员提供劳动契约样本和劳动契约鉴证等项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相牴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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