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十土司
机构职责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一种政权形式,是中央政府笼络和使用地方民族上层的一条重要措施。这种制度,其道“在于羁縻”,以委土司设治,在保证与中原王朝的隶属关係的前提下,听任土司在自己的辖区内按照本民族原有方式进行统治。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云南省德宏州这一区域内,是由十个土司分别统治的,他们是芒市、南甸、乾崖、盏达、陇川、勐卯、遮放、户撒、腊撒九个土司和勐板土千总。这些土司的形成、起源于元朝,完备于明朝,清袭明制,民国时期虽推行了“改土归流”政策,但土司制度仍然沿续。
历史沿革
元朝至元十三年(1276年),元朝廷升金齿安抚司为金齿宣抚司,立金齿六路,建六路军民总管府,六路即麓川路(今瑞丽和陇川)、平缅路(今梁河南部及陇川北部)、镇西路(今盈江)、镇康路(今镇康县)、茫施路(今芒市坝)、柔远路(今怒江坝),在六路之外并设南赕(今盈江北部),亦属金齿宣抚司。在六路一赕中,除镇康和柔远两路不属今德宏的範围外,其它五路基本包括了现今德宏放州的区域。元统六年(1340),麓川路的思可法坐大,建立了以今瑞丽为中心的“勐卯果占壁”王国,占据六路全部地方,并向外扩张,一度脱离元王朝统治,成了独立王国,直到元至正十五年(1355年),思可法战败后重新归附元朝,元朝廷重置平缅宣慰使司,恢复了土司制度。此后虽有动乱,但土司制度未受到严重破坏。明代洪武十五年(1382年)置平缅宣慰使司,是明代正式在德宏确立土司制度的时间。从这之后,永乐元年(1403年)设乾崖长官司、1438年设芒市长官司、1444年设南甸宣抚司和陇川宣抚司,后在万曆年间又设定勐卯安抚司和遮放安抚司,明末崇祯时设盏达副宣抚司。至此,明代在德宏的土司制度就定型了。清沿明制;清乾隆三十六年(1770年),增设户撒、腊撒长官司;勐板在明万曆二十一年(1593年)才授予千夫长职,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正式授予土千总职。
部门设定
在漫长的土司制度下,德宏地区的社会发展长期处于封建领主时期,即封建社会初期。主要的生产资料全部属于土司所有,农民全部属于佃农;土司的族官(属官)有固定的食邑。农民除了每年缴官租外,还要负担各种杂赋。其徭役较多,除平时务农外,有了战争,成年男子都要服兵役;土司的各种活动所需的劳力全部由农户承担;还有固定的“守坟寨”、“抬轿寨 ”、“洗碗寨”等徭役供土司使役。在土司制度下,由于土地未分散,阶级分化主要表现在封建领主、贵族、村寨头目与广大劳动人民之间有明显区别,农民之间的差别较小。至清末后,在南甸、乾崖等少数司地才出现土地私有化,出现了地主经济,冲击和削弱了封建领主经济。虽然近百年来由于英帝国主义对缅甸的侵略和统治,资本主义的影响渗入德宏,但是仍未形成经济实力。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德宏地区还没有一座工厂和一户资本家,手工业的规模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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