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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 是由公、检、法、司四大机关,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司法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这两个系统在宪法的约束下本着正确、合法、及时、独立公正、平等的原则完成国家的司法活动,使国家的正常法律生活得以正常进行。 法律是社会规则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範(社会规範)。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学者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每个人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

基本介绍

中文:司法体系外文名:英语:Law,法文:Dénominatio广义解释:公、检、法、司四大机关

机关构成

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有人主张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这四家机关都是司法机关,也有人主张司法机关只有法院一家。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个是审判系统(即法院),一个是检察系统(即检察院)。公安机关,本身同时存在着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侦查机关的身份,在部分的司法活动中并非必要的存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司法局及其上级机关),其主要作用于法制普及与推广,同时具有部分刑罚和行政处罚的执行职能,不直接参与一般的司法活动。一般称这两个是政法机关,同时称这两个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比较少见。不过同时又有说法,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称为政法系统内的四大机构;也有说法称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为司法系统内三大机构。

机关分级

司法实践中,一般指法院(审判系统)和检察院(检察系统)。
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的规定
我国的检察院系统分为四级,分别是:基层检察院、中级检察院、高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这四级检察院分别是按国家行政区划设定的,分别设在区或县级行政区(基层)、地区级行政区(中级)、省级行政区(高级)和国家(最高)。在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三项,分别是检察权、侦查权和监督权。检察权主要是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批捕、审查与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侦查权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贪污、受贿等犯罪进行侦察;监督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对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监督,如果检察院认为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公正,可以依职权提起抗诉。另一个监督是对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监督,也是以抗诉的形式对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第三个监督是对国家司法、执法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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