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评审)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範政府投资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三)对全市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项目进行现场跟蹤和工程费用结算评审;
第七条 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专业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项目除外)费用的预算执行和结算审计;
(二)参与全市重点项目的现场跟蹤审计;
(三)完成市政府安排的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专项审计任务。
第十条 发包单位不得规避招标或将工程肢解发包。凡使用政府性资金(资产)或公益性资金建设的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準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契约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採购,单项契约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装饰、装修单项契约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中介谘询单项契约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五)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 严禁项目建设边报建、边设计、边施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建设局和市投资评审中心应参加发包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及装修标準确定。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是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二章 招标工程上限价和非招标工程预算的编制和评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採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十五条 经发包单位或委託单位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报送市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市建设局造价站备案。经评审和备案后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档案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其上限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额,总价和单价均不得突破。
第十六条 採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发包单位或委託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档案、招标档案等有关资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範》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长沙市规定的计价规则和税费标準,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个别成本报价投标。中标单位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契约价,签订契约时不得改变。
第二十条 建筑、安装、市政和园林招标工程的上限价应当按湖南省消耗量标準及其配套档案编制,主要材料价格按市建设局造价档案发布的预算价格取定,造价档案上没有发布的主要材料价格按经建设方调查的实际市场价格(考虑採集、运输、装卸、损耗费用)取定。人工工资按省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工资单价取定,管理费和利润优惠30%。其他招标工程上限价应根据相应的行业定额及其配套档案编制,并执行附表规定的优惠率。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和园林非招标工程的契约价格应当由造价谘询机构按湖南省消耗量标準及其配套档案编制,主要材料价格按契约签订时的实际市场价格取定,主要装饰和安装材料必须明确品牌、质地或暂定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按省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工资单价取定,管理费和利润优惠不得少于30%。编制后报送市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市建设局备案。其他非招标工程的契约价应根据相应的行业定额及其配套档案编制,并执行附表规定的仇惠率。
非招标工程的契约价款依据经市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和市建设局备案的评审报告,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契约中约定。契约价款在契约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四条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在契约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契约包乾範围及契约价款,契约价款包括总价和清单单价;
(二)预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办法、数额及时限;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和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契约、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签订施工契约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约定方式: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契约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章 现场跟蹤审计
第二十七条 单项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市重点工程项目,其发包单位必须向审计专业中心书面申报,由审计专业中心委派审计人员进行现场跟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专业中心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跟蹤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算编制及基本建设程式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採购情况;
(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
第三十条 工程发包方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专业中心及现场跟蹤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遇隐蔽工程、土方回填和外运等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事项,均应事先通知。
第五章 工程变更程式及工程变更计价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一项未经规定程式,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变更均不能计量。
第三十五条 工程变更确认后的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提出,经审计专业中心审核、发包单位确认后调整契约价款。如承包单位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单位和审计专业中心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契约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振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变更项目契约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二)契约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契约价款;
(三)契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契约约定的变更项目价款结算办法结算;
(四)契约中没有约定的变更项目价款结算办法的,由承包单位根据市场情况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承、发包单位双方确认,由审计专业中心审计确定。
第三十七条 工程计量、签证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一)工程计量、签证的相关规定
1.承包单位应当在每一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之日起7日内或契约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单位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应组织核实已完工程量并签证,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单位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单位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单位组织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单位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单位,致使承包单位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完成契约以外零星项目,承包单位应在接受发包单位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单位提出施工签证;发包单位签证后施工。如发包单位未签证,承包单位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单位自负。
3.对承包单位擅自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範围或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单位不予计量。
4.工程量的计量及签证必须由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发包单位、审计专业中心(限跟蹤评审项目)同时会签,计量与经济签证单中监理单位签证必须有总监的签字,且参与的各方必须加盖公章,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现场签证的监督检查。参与各方的现场代表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现场覆核时,若发现工程经济技术签证不属实的,以审计专业中心的现场覆核为準,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现场签证前,承包单位应提前做好资料準备工作,在24小时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填报工程量签证单报各方代表,各方代表接到工程量签证单在48小时内予以签证盖章。工程量签证单上无法用文字表达清楚的可採用简图表示,包括具体桩号、位置、标高等,并绘製有关图纸与计算资料。
7.抢险应急工程的现场计墨签证,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设计图或交底纪要,或专题会议纪要;
(2)书面洽商资料;
(4)承包单位测量资料,监理和发包单位覆核资料;
(5)参与签证各方的现场会签资料;
(6)承包单位施工日誌记录,监理日誌记录,发包单位日誌记录。
8.确定跟蹤管理的项目,审计专业中心参与项目的契约签订、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及各种有关工程造价的相关会议。凡与工程造价及结算相关的会议纪要和工程洽商等,审计专业中心必须参与会签,否则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1.根据确定的工程量计量结果,承包单位按契约约定向发包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单位应在接到申请的14天内,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的70%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单位应扣回的预付款等,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三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双方应按照契约约定的契约价款及契约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按本操作办法程式进行竣工总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45日内或者契约约定期限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并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经发包单位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覆,发包单位有权报送已有的资料至审计专业中心(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计,责任由承包单位自负。
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单位编制交发包单位后,由发包单位委託经市政府採购中心招标确认的中介机构,或经审计专业中心书面确认具有结算初审能力的单位内审机构进行初审后,方可送审。
3.发包单位应与造价谘询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託协定,并送审计专业中心(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备案,否则审计专业中心(投资评审中心)不予接收初审结算资料。委託协定应具备并遵循如下内容:
(1)中介机构收取谘询费的标準不得超过同政府採购中心签订的定点协定标準。
(2)承包单位应确保工程结算的编制质量,若初审核减率超过15%时,超过15%部分的谘询费由承包单位承担。
(3)审计专业中心(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之前,谘询费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应支付费用的50%;否则,发包单位及财政部门不得支付相关款项。
(4)中介机构应确保工程结算的初审质量,若审计专业中心(投资评审中心)终审核减率>3%时,每增加0.1%,中介机构的谘询费在契约约定的基础上增加优惠1%;(终审核减率的计算公式为:中介初审金额减去终审审定金额的余额再除以中介初审金额的百分比,四捨五入,取两位小数)。
4.初审审定后,中介机构出具初审定案表和初审报告,并由发包单位将初审资料、初审委託协定和乙方结算资料(资料均要原件)一起送达审计专业中心(投资评审中心)。
5.审计专业中心(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专业中心(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最终支付工程款项的依据。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审计专业中心(投资评审中心)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契约有约定的从共约定)进行审计。发包单位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期满后清算(契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修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四)工程索赔价款结算
第三十九条 审计专业中心(投资评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经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双方签字后出具审计报告。若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或拒不对审的,审计专业中心可以直接出具审计报告。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发包单位未按本操作办法执行,经市纪检监察、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入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纪检监察、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现场计量签证、主材价格签证的监督管理,抽查覆核现场计量签证、主材价格签证情况,发现弄虚作很的,责令按实修正相关签证材料,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审计专业中心(投资评审中心)应自觉接受市纪检监察、建设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定期将审计成果档案送市建设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造价谘询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标底)误差不得超过士5%,初审的结算误差不得超过3%;若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误差超上限的,取消其从事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编审资格,并由市建设局上报不良记录。
第八章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四十四条 审计专业中心出具工程项目审计成果档案后,各国有投资发包单位要及时到投资评审中心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申请。
第四十五条 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发改局的立项档案、审计专业中心的评审成果档案、投资评审中心预(概)算清单对建设项目的总投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
第四十六条 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安排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单位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九条 发包单位必须做好招标前期工作,装饰材料、安装材料必须确定品牌、规格,必要时应确定样品,并做好特殊材料价格调查。发包单位必须向终审职能机构提供审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终审职能机构提出的核实和取证要求,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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