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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是海口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为正处级单位,主管全市生态环境工作。

历史沿革

2009年,海口市环境保护局因机构改革新组建的政府工作部门;
2015年,更名为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9年,更名为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职责划分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对各区、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等职责。
(一)负责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本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意见建议,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革。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本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画,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六)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八)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範区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做好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许可权内本市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準入的监督管理。按管理许可权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组织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初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準入清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定,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二)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制定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标準规範,开展执法培训,组织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查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十六)参与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生态环境事务。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编制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下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市环境监察局2个副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市环境信息和宣教管理中心和市环境科学研究院2个正科级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部门名称
部门分工
办公室
负责制定和实施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访、保密财务资产、内部审计、政务信息公开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人才和群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组织指导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做好定点扶贫和乡村振兴工作。
(信访办公室)
综合科
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起草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等综合性材料,参与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相关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画;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档案和重要报告
法规与科技科
负责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範性档案;牵头组织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规範性档案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有关行政複议、行政应诉、行政裁决工作;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指导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初审工作;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组织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参与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生态环境事务;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科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範围内生态调查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範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监管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做好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调查评估本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拟定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範;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计画;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发布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生态环境监测科)
水环境管理科
负责本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本市地表水体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画;组织测算并确定地表水环境容量,开展地表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地表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海洋环境管理科
负责本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拟订污染物排海标準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入海排污口设定;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视和评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大气环境管理科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画;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以及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名录,协调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承担大气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负责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
(应对气候变化科)
土壤和农村环境管理科
负责本市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画;监督实施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準;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容量,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本市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出口、固体废物进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
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和各类规划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制订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承担许可权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区级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岸滩临时堆放、安置和处理固体废物许可、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许可、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负责入海排污口设定备案;负责江河、湖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档案;拟订本市生态环境準入清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测机构和技术评估机构。
环境应急管理科
负责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综合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本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监督管理许可权内本市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科)

直属机构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市环境监察局
市环境信息和宣教管理中心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现任领导

生态环境局局长:佟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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