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单位】无锡市【发布文号】锡政发〔2009〕113号【发布
日期】2009-05-21【生效日期】2009-05-2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档案来源】无锡市
无锡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通知(锡政发〔2009〕11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
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準,暂由原月人均350元
提高到月人均380元。二、市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按照2008年度
农民人均纯
收入25%的
比例,实行
正常增长机制的
同时,
执行不
低于月人均260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三、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準调整
所需经费仍按原
资金渠道承担。四、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二○○九年五月
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