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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理论

垄断理论

古典经济学没有对作为一种市场结构的竞争(完全竞争)与竞争本身清晰做出区分,没有对作为一种市场结构的垄断(完全垄断)与垄断本身清晰地做出区分,错误地视垄断为竞争的对立面,也不理解并不是凡竞争都是好的,并且错误地将垄断、竞争与厂商数量相联繫,认为垄断结构必然导致垄断行为,而一切垄断行为又都是有害的。

基本介绍

中文:垄断理论词条类型:理论针对对象:市场内容:垄断市场

古典经济学的观点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十分推崇市场竞争,他们对于竞争的论述被发展成为了后来被称作完全竞争的理论。不过古典经济学家们对垄断却没有集中而深入的论述,有关分析大都夹杂在对其它问题的论述之中。概括地讲,古典经济学家有关垄断的观点有三:其一,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例如,欧文·费雪(Fisher, 1923)就把垄断简单定义为“竞争的缺乏”。其二,厂商数量多,竞争因素就多;厂商数量少,垄断因素就多。例如,库尔诺(1838)就曾从完全垄断市场开始分析,逐渐增加生产者(卖者),最后达到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果。直到今天,主流教科书仍然依据厂商数量来划分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其三,垄断是有害的。例如,亚当·斯密(1776)就认为垄断有着这样一些不利影响:(1)使市场供给数量减少——“垄断者使市场存货经常不足,从而使有效需求不能得到充分供给。”(2)使市场价格上升——“垄断价格,在各个时期都是可能得到的最高价格。反之,自然价格或自由竞争的价格虽然不是在各个时期,但在长期却是可能有的最低价格。”(3)使社会福利减少——“独占提高了利润率,但使利润总额不能提高到和没有独占的时候一样。”(4)不利于企业良好经营——“独占乃是良好经营的大敌。良好经营,只有靠自由和普遍的竞争才能得到普遍确立。自由和普遍的竞争,势必使各人为了自卫而採取良好经营法。”

马歇尔的“两分传统

马歇尔对于垄断的效率特徵是持不能定论的态度的(Marshall, 1920)。
一方面,他认为垄断者追求纯收入最大化,供给价格小于需求价格,因而经济不会自然达于社会福利最大化;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垄断经营能够获得大规模生产所带来的各种经济,因而不一定是坏事。马歇尔清楚地讲到:“从未有人认为,垄断者在追逐其自身利益的时候,会自然而然地走向有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途径……”“如果垄断者所生产的产量如此之大,以致他的供给价格等于他的需求价格,则他会失掉所有的垄断收入,因而提供最大垄断收入的产量总是大大小这一数量。从表面上看,仿佛垄断产量总是小于竞争产量,垄断价格总是大于竞争价格。但实际却不然。”
一步,马歇尔还表达了他的调和利益论:“即使垄断者不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他多半也会想到,一种东西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消费习惯。如果垄断者用略低于给他提供最大纯收入的价格可以增加他的销量,那幺他的商品的畅销不久就会补偿他现在的损失煤气的价格愈低,人们装置煤气的倾向就愈大;一旦装置以后,即使有电或石油与之暗中竞争,人们也多半会继续使用一些煤气。”“虽然不敢说垄断者有任何利他的动机,但是他发觉自己的利益和他的顾客的利益是如此密切相关,以致暂时牺牲一些纯收入以增加消费者剩余对他是有利的。”
马歇尔当然清楚,垄断经营可以获得规模经济的论点需要假定厂商有效经营,而“这一个不能轻易做的假设”。他明确承认:“经验表明,因竞争路线的开闢而对垄断的破坏加速了而不是阻碍了运价的降低。”在马歇尔看来,垄断的效率特徵似乎是不能定论的。他甚至明确表示:“垄断理论提出了而不是解决了这些实际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只好置而不论。”
马歇尔是添加了属于他自己的东西的。库尔诺(1838)之前,儘管大家也谈论垄断理论,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垄断理论。是库尔诺从“马歇尔需求曲线出发,推导出了今天为每一个学者熟悉的等边际定理,即如果垄断者制定的价格恰使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那幺垄断者的所得就达到最大。这个定理(在新古典框架下)的隐含意思,是垄断不能最大化社会福利,存在着效率损失。库尔诺固然意识到,垄断的成本结构也许比竞争性情况要为有利,但却要由马歇尔充分运用其实际智慧将这一点以及利益调和的可能性表达出来。
不过,马歇尔的分析是“两分的”——不是用一个框架将垄断的这两个方面统一起来,而是分开来讲垄断的这两个方面。后来的分析基本沿袭了马歇尔的“两分法”:一方面,承认垄断不能最大化社会福利,存在着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又认为垄断可能存在更为有利的成本结构以及其它方面的利益。于是,也就有了与这样的理论相对应的经济实践:一方面要维持(自然和某些基于专利权的)垄断,另一方面又要对其进行规制,确保价格接近于边际成本。奇怪的是,没有人觉得分开来讲垄断的这两个方面是不合乎逻辑一致性原则的。事实是,从来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效的垄断分析框架,也没有人去致力于做这方面的工作。有鑒于此,熊皮特这样评价马歇尔及其以后的工作:“……,一个重要现象与问题的广阔而变化多端的前景便这样展开了,可是不久又消失在了意识形态的迷雾中。”

主流的新古典分析

如果说马歇尔的分析还包含了对于真实世界关注,那幺马歇尔之后相当长时期相当多的分析则基本陷入了新古典世界的泥潭——无视真实世界的约束条件,简单地以新古典世界的边际等式作为效率标準,专注于垄断的低效率特徵阐述。
Harberger(1954)证明与完全竞争相比垄断导致产量减少,价格上升,存在资源配置低效率。这是垄断的与定价行为相联繫的扭曲。Leibenstein(1966)证明由于缺乏竞争,垄断企业平均成本比完全竞争企业要高,存在“X效率”损失。这是垄断的成本扭曲。Tullock(1967)证明企业争取垄断利润的寻租行为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是垄断的与寻租行为相联繫的扭曲。虽然还有关于垄断的质量选择等方面扭曲的讨论,但上述三方面的扭曲显然构成了垄断扭曲分析的主要内容。
哈伯格的垄断存在效率损失的严格证明,是定义社会福利函式为消费者剩余和垄断利润之和,然后证明在垄断产量处,社会福利还有改进的余地。显然,只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那幺社会福利函式关于产出水平的导数在垄断产量处就为正。这说明,让产量高于垄断水平可以提高社会福利,因此垄断存在效率损失,而该损失可以用哈伯格角形度量
哈伯格的垄断存在效率损失的思想及其证明可以追溯到马歇尔(1920)、库尔诺(1838)传统,他不过是做了更加严格的表述,明确地用哈伯格三角形来度量垄断的福利损失,并且对这种福利损失做了经验估计。这个传统是典型的零交易费用分析範式,是简单地以并不真实存在的新古典世界作为现实世界的效率标準。问题在于,如果交易费用真的为零,那幺垄断厂商就会实施完全价格歧视。在完全价格歧视下,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产量将达到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水平;不考虑收入分配效应,完全价格歧视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垄断的资源配置扭曲效应并不存在(Varian, 1989)。而如果交易费用为正,消费者剩余和垄断利润二者就不可简单相加了,更不可以二者之和是否达到了最大来判定真实经济是否是效率的——换个角度讲,这种情况下真实的成本还要考虑交易费用,因而成本曲线已经变化了。而且哈伯格方法显然忽视了,要垄断,就需要有进入壁垒:或者是独有某种要素投入,或者是成本次可加,或者是法定只允许独家经营(例如专利权)。垄断虽然会有哈伯格三角形存在,但如果不要垄断的话,就得或者不能独占要素投入,而这会导致租值消散;或者放弃有利的成本结构(规模经济或範围经济);或者放弃有效的创新激励。如果垄断的避免租值消散、获得有利的成本结构以及有效的创新激励这些好处超过了哈伯格三角形,我们怎能一般地说垄断存在效率损失?也许哈伯格三角形只是获得这些好处要支付的必要的代价。既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那幺也不会有只有成本而没有收益的事情。垄断的与定价行为相联繫的扭曲必需要在考虑了需求的规模和弹性、成本结构以及交易费用的一般均衡框架下才能得到说明,而一般情况下我们是很难拥有这样的信息的。
进一步讲,哈伯格方法也没有考虑时间(不是新古典的长期、短期,而是物理世界的时间概念)在竞争过程中的重要性。虽然后来有各种关于垄断的动态分析(Tirole, ),但是这些分析对于成本的条件依存性,尤其是时间依存性缺乏很好的理解。例如,沉澱成本概念就多有被误用的情况,因而基于这个概念所做的有关垄断的动态分析也就多有问题 。
莱本斯泰因的分析具有和哈伯格分析相似的缺陷道理相同,莱本斯泰因四边形也可能是避免租值消散、获得有利的成本结构以及有效的创新激励而必须要支付的代价,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作垄断的社会成本。况且真实的情况是,如果垄断是因为避免租值消散或者为获得有利的成本结构而起,那幺较之于非垄断的情况,成本曲线应该反而是下移了,莱本斯泰因四边形并不存在。如果真的有应该算做效率损失的莱本斯泰因四边形的话,那幺效率损失一定不是源自于垄断本身,而完全是产权的问题。
塔洛克认为,以哈伯格三角形衡量的垄断的价格扭曲效率损失和以莱本斯泰因四边形衡量的垄断的成本扭曲效率损失都低估了垄断的社会成本。他认为,垄断的最重要的社会成本是潜在厂商为了成为在位厂商,以及在位厂商为了保有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而进行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寻租)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但是,以塔洛克四边形的形式而存在的生产者剩余为什幺一定导致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如果垄断的原因不是行政因素,而是有利的成本结构或者专利技术等等,那幺为什幺导致的不是努力降低成本和潜心发明创造这样的生产性寻利活动呢?即使是行政垄断,如果垄断地位是通过拍卖来分配的,那幺由于支出被政府得到了,垄断利润就不能算作社会成本,至少不能全部算作社会成本。如果不是採取拍卖的方式来分配垄断地位,那幺确实会有寻租活动产生,于是租值消散就会发生。但是,寻租活动中应该是攫取租值的边际支出等于边际租值收益,而不是攫取租值的总支出等于总租值。这就是说,租值是有消散,但一般是不可能全部消散的。张五常(Cheung, 1974)讲的更深刻:经济一定会内生出一些安排来避免这种消散,经济中的租值消散一定是约束条件下的最小的消散。事实是,即便採取拍卖的方式来分配垄断地位,由于确定价格和质量等标的的拍卖者是政府组织或者类似于政府组织的中介组织,一定程度的寻租活动仍然不可避免。所以,塔洛克四边形不是一般垄断的社会成本,只是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但是我们又不能对多大比例的垄断利润应该算作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做出一般结论。
经验上,垄断造成的福利损失到底怎样呢?Harberger(1954)、Schwartzman(1960)等的估计是垄断的总福利损失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1%,微不足道,不值得重视。但反对的人认为这些估计低估了垄断的福利损失,因为他们的样本中包含了许多相当竞争性的产业,而且他们估计的主要是与价格扭曲相关的福利损失,没有包括垄断的其它扭曲所造成的福利损失。Cowling and Mueller(1978)、Jenny and Weber(1983)等的估计是垄断的总福利损失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7%,不可小视。但是后者又被认为是高估了垄断的福利损失。关于这个问题的方法论和结论的讨论见Scherer(1980)。不过在我们看来,由于垄断效率损失的新古典理论本身就存在重大缺陷,基于这样的理论而做的经验估计以及产生的相应的争论意义就不大。

规制理论

既然理论认为垄断存在效率损失,那幺针对垄断的规制理论应运而生便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垄断进行规制,一是进入规制,二是价格规制。重点是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因为自然垄断产业面临定价的两难困境:一方面只有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社会的总福利才最大,但另一方面如果价格等于边际成本,自然垄断企业就会亏损。
进入规制相对容易。不过也有相当多的人认为,自然垄断情况下进入规制是不必要的(张维迎,1998;周其仁,2003)。的确,过渡进入是产权的问题(张维迎,1999),当然也与交易费用(主要是信息不充分)有关。就前者来说,那不是垄断本身的问题;就后者来说,我们怎能保证政府比厂商个人拥有更加充分的信息呢?
因而,重要的是价格规制。这方面的文献不胜枚举,核心问题是如何在企业不亏损的情况下,制定一组次优价格以使社会福利儘可能的大。最早的文献是Ramsey(1927),它描述了定价应该怎样随着需求弹性而变化 拉姆齐定价还被扩展用于多期定价(Johnson, 1985),动态成本结构(Brock and Dechert, 1985),部分产品市场垄断的部分规制(Sherman and George, 1979),部分产品市场垄断的完全规制(Braeutigam, 1979)等等多个方面。而资本回报率规制(Averch and Johnson, 1962)、完全分摊成本定价法(Braeutigam, 1980)、分部定价法(Lewis, 1941; Coase, 1946)、峰值负荷定价法(Mohring, 1970)等等都是重要的价格规制手段,并且也被扩展发展出了很多类似的规制手段(Bailey, 1973; Littlechild, 1970; Crew and Kleindorfer, 1975; Panzar, 1976)。
但是,一切形式的直接规制都要面临信息不完全的困难,而且政府机构本身通常就是一种垄断,这些规制政策本质上是由自身就是垄断的机构去管辖或控制一般的垄断(Brenman, 1980)。规制效果的经验研究也显示:儘管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但现实中无论是在已开发国家还是在开发中国家,其结果往往反而是降低了经济的效率(Stigler, 1962; Posner, 1969, 1975)。
既然一切形式的直接规制都要面临信息不完全的困难,而且直接规制的效果也不如人意。自然地,寻求替代的努力就一直不懈地在进行。替代的办法就是在引入市场竞争以及利用精緻化的激励方案基础上来实现规制的目的。
最早的方法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拍卖来取代自然垄断产业的直接规制(Demsetz, 1968)。承诺以最低价出售产品的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竞争使得价格倾向于与边际成本相等,从而实现了企业无亏损约束下的社会最优解。20世纪80年代以来,将政府规制机关与自然垄断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博弈行为模型化,设计出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激励机製成为规制理论的主流。然而,这些在引入市场竞争以及利用精緻化的激励方案的基础上来实现的间接规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规制者信息不充分的问题,而且也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规制者被垄断企业“俘获”的问题 ,同时随着技术进步,一些产业,或者产业的某些生产环节不再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这就有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世界各国的放鬆规制的努力。
5.

放鬆规制的理论

实际上,在20世纪60年代,情况就有了转变。那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黄金时期,因为奈特(1924)、科斯(1937、1960)等人的开创性工作,人们开始认识到交易费用是真实世界一个极其重要的约束,新古典经济学的致命伤,是漠视了交易费用和现实世界的其它约束。这一时期,阿尔钦、张五常、斯蒂格勒等人考虑了真实世界的约束条件,对垄断问题进行了新的阐释。他们重于解释事实,不再认为垄断一定地存在效率损失。这是另一种看世界的角度,是方法论的根本性转变。1991年2月,科斯在其诺贝尔获奖演说中就曾讲到:“我深信,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运用的思维方法,将最终改变个体经济学的结构。应当承认,当初我撰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心中并没有如此深远的宏图大略。只是到后来,尤其是60年代与张五常的反覆研讨,我才开始明白我的文章对一般经济理论具有怎样的意义,才清楚知道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究竟是什幺问题。”
不过,上述经济学家在垄断问题上的观点,多为口述传统,没有成为过主流,而且也没有建立起新的系统的垄断分析框架。
当然,20世纪70-80年代,新古典框架内部也出现了转变,也是不再认为垄断一定地存在效率损失。虽然分析框架仍然是典型的新古典分析框架,但也得出了垄断不一定存在效率损失的结论。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工作是鲍莫尔等人的可竞争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即使产业中只有一个在位企业,在自由进入和退出无成本的条件下,由于潜在进入者的压力,这个单一的在位企业也会像竞争性企业那样行事,而不以垄断企业的方式来运营,价格倾向于与边际成本相等。可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垄断是在企业无亏损约束下的社会最优解,因而也就没有了政府规制的经济理由 (Baumol、Panzar and Willig, 1982)。鲍莫尔等人的自由进入和退出无成本的条件虽然过强,但是该理论毕竟告诉我们:如果自由进入和退出成本不高的话,那幺垄断不存在效率损失,无需政府规制 。
该时期的另一重要进展是用成本部分可加而不是用规模经济来定义自然垄断(Baumol, 1977)。在用成本部分可加重新定义自然垄断以后,自然垄断既可以包括规模经济(单一产品的平均成本递减),又可以包括範围经济(产品範围扩大,多产品共用设施导致成本降低),但规模经济和範围经济又都不构成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 。在新的自然垄断定义之下,企业平均成本随着产量增加既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这使得对于垄断的效率判断和规制也有了新的内容:并不是凡自然垄断都需要规制,有时要管,有时不要管,要根据平均成本之升降情况以及企业有没有承受力而採取不同的对策(Panzer and Willig, 1977; Berg and Tschirhart, 1988)。
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实验和行为经济学也给出了重要的启示。例如,垄断卖方与多个买方交易的经济实验表明,价格的形成与传统的双边拍卖交易规则相一致,虽然交易信息的传播是不完全的,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没有将要约通知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但实验观察到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与完全竞争的理论框架一致,偏离了垄断的新古典理论框架(Soberg, 2002)。另外,Coase(1972)关于耐用性对于垄断力量限制,Martin(1982)关于再循环对于垄断力量的限制等来自市场的对于垄断力量的限制的讨论,是不应该忽视的从另一种角度(虽然较为不为人们所重视)支持放鬆管制的理论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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