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範学习服务中心
成立历史
附属档案: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习服务中心”试点开展意见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档案说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规範和引导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登记注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登记备案的社会助学组织中遴选出优秀社会助学组织,经省考办或全国考办认证,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具有开放性的示範社会助学组织。
学习服务中心分“全国示範学习服务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习服务中心”两类。
第三条 设立学习服务中心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制度,履行并强化自学考试教育功能,重视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学习过程,最佳化学习环境,提高学习者综合素质,引导社会助学规範发展,为学习者提供优质个性化、多样化学习支持服务。
第四条 学习服务中心须在全国考办的统一指导下,由各省考办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学习服务中心的职责
第五条 学习服务中心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培育和服务学习者,通过注册学习的方式,提供政策谘询、学习资源、考试服务、学习活动指导、就业指导等学习支持服务。主要职责是:
4. 对学习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风考纪教育。
6. 承担自学考试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学习服务中心设定标準
第六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设立须符合以下标準:
9. 注重提高学习者综合素质,能够有计画、有组织地对学习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风考纪教育,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10. 配合省考办做好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设有专门的服务指导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学习者提供自学考试谘询、学习材料供应、考试报名等服务支持。
12. 有整洁安全的助学环境和健康优良的学习氛围。
第七条 设立以网路助学为主体的学习服务中心,其设定标準参照第六条。
第八条 为科学有效地设立学习服务中心,本着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对学习服务中心制订资格认证指标体系。“全国示範学习服务中心”资格认证指标体系由全国考办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习服务中心”资格认证指标体系由省考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学习服务中心设定程式
第十一条 省考办或全国考办组织专家评估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核。
第五章 学习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十三条 在全国考办的指导下,省考办每年对学习服务中心实施年度审核和检查(以下简称“年审”)。学习服务中心年审不通过或发生违法违规现象,省考办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学习服务中心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全国示範学习服务中心”的年审内容和办法由全国考办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习服务中心”的年审内容和办法由省考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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