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
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总会)章 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总会)
英文名:WORLD CHINESE LAST NAME CULTURE RESEARCH
第二条 本会是全球华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研、学术、等各界各姓氏人士组成的国际性社团组织。在世界有华人居住和生活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开展工作,如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总会李氏分会(中国香港)、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分会(美国)、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分会(新加坡)、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分会(英国)等。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条例传承中华历史悠久的姓氏文化,同时加强各行业之间友好的合作交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战斗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任 务
第三章 会 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惠取得本团体出版的书刊、资料和音像製品;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委託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範围。
第三十八条 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总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并定期公布,按时向上级报告收支情况和经营 业绩,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或审核,对有偷漏税或贪污行为者,开除本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也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办事处)、各直属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四十条 会务日常活动或开展工作的使用支出;
第四十一条 对优秀者和特殊困难者的奖励和资助;
第四十二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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