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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

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

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WORLD CHINESE LAST NAME CULTURE RESEARCH),是全球华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研、学术、等各界各姓氏人士组成的国际性社团组织。

基本介绍

中文: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性质:研究会第二章  :    任 务第一章 :    总 则
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总会)
第一章总 则
一条 名 称: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总会)
英文名:WORLD CHINESE LAST NAME CULTURE RESEARCH
第二条 本会是全球华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研、学术、等各界各姓氏人士组成的国际性社团组织。在世界有华人居住和生活国家地区设立机构开展工作,如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总会李氏分会(中国香港)、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分会(美国)、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分会(新加坡)、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分会(英国)等。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条例传承中华历史悠久的姓氏文化,同时加强各行业之间友好的合作交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战斗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任 务
第六 发扬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五千年中华姓氏文化,组织研究、宣传、交流、合作、开发、等中华名字的各个姓氏历史文化资源;探索中华古文明渊源提供科学的论证。
第七条 了解掌握全球中华民族各姓氏宗亲信息,蒐集有关资料,撰写、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会刊、书籍和音像製品等活动
第八条 组织海内外同姓氏各界人士做好文化、经济、科研、学术、旅游、国内商务考查、合作、等相关交流服务工作;
第九条 统筹、组织全球华人各姓氏的文化活动,做好各分会的研究创作指导工作,保障姓氏文化活动沿着有序、积极、健康的规道发展
第十条 举办“姓氏文化论坛”或“姓氏同宗合作交流洽谈会”,吸引热心于此各界的专家、学者探讨、争鸣与深入研究,不断扩大合作、交流、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惠取得本团体出版的书刊、资料和音像製品;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 会 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委託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範围。
第三十八条 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总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并定期公布,按时向上级报告收支情况和经营 业绩,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或审核,对有偷漏税或贪污行为者,开除本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也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办事处)、各直属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四十条  会务日常活动或开展工作的使用支出;
第四十一条 对优秀者和特殊困难者的奖励和资助;
第四十二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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