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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河道河砂可採区管理工作方案

肇庆市河道河砂可採区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河砂可採区管理工作,规範河道采砂行为,探索河砂开採、销售管理新模式提高河道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河砂可採区管理适用範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主要河道和市主要河道的河砂可採区内的采砂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工作方案。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
本工作方案中的省主要河道为西江肇庆段和北江肇庆段。市主要河道为新兴江高要段、绥江怀集象角口以下肇庆段和贺江封开段。其他河道为除省、市主要河道以外的肇庆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二、采砂管理和许可证发放

我市河道采砂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许可发证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计画开採,总量控制原则认真编制年度河砂开採计画,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许可权,根据划定的河砂开採区,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河砂开採计画,防止过度开採。
省主要河道、市主要河道采砂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其他河道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三、采砂计画

省主要河道采砂计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採计画批准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上报和审批。市主要河道的采砂计画由河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託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年度河砂开採计画,并徵求海事、航道、国土、交通、渔业及相关政府等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年度河砂开採计画报告后,委託市水务技术中心组织专家召开现场评审论证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计画报告后批覆。

四、采销方式

河道采砂实行“统采统销”的管理模式。由市政府授权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根据经批准的可採区情况,组织河砂开採作业工具统一进行河砂开採;组建河砂销售队伍统一进行河砂销售。

五、河砂开採

采砂施工单位及其作业工具的选择不再面向市场公开进行施工招标,而是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作为采砂人持自行组织的河砂开採作业工具等相关档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后,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航道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许可範围定时定量组织河砂有序开採。

六、河砂销售

市属全资国有公司面向市场统一销售。销售方式包括批发和零售。河砂销售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和市属全资国有公司组成河砂价格定价小组,在综合考虑成本、缴纳各种费用及适当的利润基础上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等因素确定销售价格。销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核经营成本后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
禁止非法囤积、倒卖、哄抬砂价等违法行为

七、采砂完工验收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采砂者应在10天内将采砂工具撤离现场,并将设定在河道管理範围内临时卸砂点的河砂清理完毕,平整好场地。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后注销该《河道采砂许可证》。

八、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可採区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託的监理单位和市属全资国有公司等共同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管理实行河道採运砂“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制度。
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按照许可内容开採河砂和销售,缴纳有关税费,处理利益相关方关係,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水上交通安全、采砂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海事部门按职责履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非作业采砂船舶集中定点停放试点和采砂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航道部门按职责履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和航道及其保护範围内采砂行为的监管工作。
公安、海事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工作,并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助税务部门依法追征偷逃税款。
审计、财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河砂交易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和收益评估。

九、河道采砂收益使用和管理

河道采砂收益可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和各相关部门的执法、河道工程建设维护以及市确定的其他项目等开支。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十、有关事项

肇庆市已有规定与本工作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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