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
相关规定
1、概念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契约形式及兼职规定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定。
3、试用期规定
第70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71条:
5、工资标準及支付周期
第72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準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準。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併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係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係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相关计算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 = 小时工资标準×实际工作小时数
例:某钟点工丙在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约定的小时工资标準为6元,8月份累计工作60小时,计算其当月实得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每天最多工作四小时。支付周期内工作小时最多为60小时)
根据公式,则为:当月实得工资 = 6×60 = 360(元)
其他意义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儘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採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係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区别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劳动契约法》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範:
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契约;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契约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契约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契约。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定。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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